广州国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摘自《中国税网》 2010年01月28日

  本网讯 为加强居民企业(下称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广州国税于近期印发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10]6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况: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除上述企业外,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其它企业。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它适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不属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问题,办法提到: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1.预缴申报: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申报时,企业还应附送《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按实际的经营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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