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金融时报》
2010年01月14日
据《财新网》今日引述接近银监会人士的消息指出,银监会拟批复第二批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农行、兴业、光大三家银行的申请有望获得批准。这也是自2008年首批试点一年多之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再次破冰。
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开展第一批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以来,工行(01398)、建行(00939)、交行(03328)、民生(01988)、招行(03968)和国开行先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5月国务院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试点范围后,银监会先后接到了来自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的申请。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同业拆借。目前监管当局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著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相对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