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享受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过去我们学习租赁知识,讨论租赁问题,大都是从概念讲到操作。因为概念不清,操作自然无法畅通。首届融资租赁客户经理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班改变了这一方式,从操作的角度诠释概念,许多看似问题其实不是问题的问题就这样迎刃而解了。 自从增值税改革以来,承租人如何享受租赁物增值税抵扣待遇的问题一直困惑着融资租赁业。开始人们以为是增值税政策问题,因此不断地向税务部门呼吁,甚至不惜动用人大资源向税务部门施压。后经研究,增值税政策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增值税发票上。中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一,而且是机打的,如果把租赁物采购净价部分的发票开给出租人,增值税部分的发票开给承租人几乎不可能。 如果发票不能价税分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否就无法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待遇了?其实不然。出现这些问题首先是业内人士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有所偏差,因此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乃至在呼吁税收政策的会议上,税务专家直接说“你们要呼吁政策,首先要搞清自己是做什么的”的难堪场面。 针对税务部门的质疑,我们一直在思考是否问题真的出在我们身上?从操作的角度看,我们找到了答案。 凡是涉及增值税问题,一定要涉及到租赁物件的采购。但是谁采购,这个问题一直模糊不清。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笔者以为,虽然采购中的买方是出租人,但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摘自《合同法》)租赁公司在这个环节中,担当的实际上是“代人采购”的角色。 正因如此,出租人只承担租赁物采购的货价部分的资金。其他的运输费、保险费、报关费、报验费、增值税等有关租赁物采购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是由承租人支付的。这在进口的租赁物件采购中表现的比较明显。如果不是这样操作的,才会出现我们遇到的各种问题:如减免进口关税的设备不能做融资租赁,出租人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出租人即交营业税,也交增值税的问题。融资租赁中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也是出在这个环节。 其次是会计处理问题。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租赁资产的入账都不是按照发票的金额入账的。因此发票对哪方都没有用!开给谁都可以。 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为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是按照租金的金额折现入账,且入帐的时候根本用不着租赁物件采购发票! 我们还是回到发票来看。既然谁都不需要发票入帐,发票也不代表物权,那么出卖人把发票开给谁都一样。为了抵扣增值税,承租人希望把发票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担心发票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机会把租赁物非法处分给“善于第三人”导致物权灭失。希望把发票开给自己。 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发票开给承租人,但发票证本保留在出租人方面,不给承租人。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后做上物权说明,再交给承租人向税务部门申办抵扣手续。复印件上一定要说明如下几点,并在不影响发票上的抬头和数字的情况下将文字覆盖在发票上,同时加盖出租人的公章:
这样的结局办法有几个好处:
最后在强调一点:这个问题虽然闹的沸沸扬扬,但真正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承租人并不多,我们只解决了小部分企业的需求,但我们学会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一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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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09-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