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上海证券报》
2009年11月02日日
作者 杨涛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大挑战,英国政府在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随之迅速获得世界范围的认同与推广。“绿色金融”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并且体现为“赤道原则”。此后,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化,人们逐渐开始用“碳金融”来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
通常来看,国际范围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绿色金融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二是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三是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排放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西方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交易品种;四是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在初期,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常见途径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此后则逐渐发展出多种方式,包括设计各种碳金融零售产品,以及为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等等。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渣打银行、美国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新兴市场机构也不甘落后,如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
可以预计,面临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恶化,以及欧美对低碳经济的态度不断变化,中国将来必然得承担起一定的国际减排义务。目前,中国政府已提出,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指标必须降到2.1吨,据测算,2012年以前中国通过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10亿美元。为此,中国已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因此,依托CDM的“碳金融”,在中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迄今为止,中国金融业的碳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尽管银行对绿色信贷兴趣不断提升,但其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较小。例如,作为国内绿色信贷的“先驱者”,兴业银行在2008由于采纳“赤道原则”,遭遇市场对其业绩下滑的担忧,当时兴业银行也被迫表示其业务中属于“赤道原则”范围的比例较小,这从侧面反映国内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的投入规模仍然有限。这是由多方原因所造成的,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全面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仍未建立起来。一则,由于绿色信贷的概念还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当前在统计银行贷款规模时,也并未对“绿色贷款”单辟通道统计,未能使绿色信贷获得信贷政策的倾斜。二则,中国企业对绿色信贷的需求还处于初级阶段。三则,绿色信贷面临着项目融资技术评估的复杂性,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四则,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风险控制上的困难,例如,节能减排贷款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但这也带来了更高风险。
面对全球碳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已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尽快“进入角色”。
从政府和监管部门角度来看,首先是要全面提升绿色信贷的发展水平。具体而言,先要加强绿色信贷需求的培育,改革价格、税收、环保等体制,为绿色信贷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然后是促进行业规则或惯例的统一,协调绿色信贷业务中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从而便于相关交易有可靠的预期和参照。再有是增加政府投入和推动,提高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项目的技术水平。最后是出台鼓励和优惠政策,支持银行业在碳金融方面的业务创新。
政府还应尽快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等,理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并且针对未来我国可能承担的碳排放责任,深入研究其在区域间的成本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第一,银行业除了关注传统的节能减排信贷领域,还应重视绿色信贷相关的中间业务,即在推动与企业的融资业务合作同时,加大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第二,证券业、保险业也面临创新机遇和挑战。例如,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成为绿色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绿色证券则表现为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过程中,必须符合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等也应成为碳金融的重要参与者,通过股权投资或者项目直接投资,推动绿色项目的建设,并从中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