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经营租赁”
若干错误概念的建议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日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是“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属于融资租赁(Lease)的范畴,实质上是非全额融资租赁(Full out),其关键的区分点就在于是否有“余值”,余值有多大。法律定义没有丝毫改变,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税收政策要准确配合,监管部门要在位监管。发达国家几乎90%以上的融资租赁业务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其生存条件是:只有融资租赁发展到高级阶段时,才会有条件使用它。在政策环境不适合的时候很难得到推广和普及。

    但是这个名词如今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传统租赁的称呼上了,人们甚至把它简称为“经租”,似乎再用“租赁(Rental)”这个名词来表达传统的租赁,有点“土”,有点非专业,容易和融资租赁混淆。但在他们的概念中,从来没有和与经营租赁密切相关的余值扯上任何关系。他们随口使用的这个名词,也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融资租赁业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士试图依靠自己的影响力,联合起来纠正这种错误认识,但因为约定成俗的影响实在太大,至今也没有朝正确方向改变,反而越传越广。甚至有些融资租赁人士在表达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融资租赁不是传统租赁时,也用“经营租赁”代替传统“租赁”用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混乱现象呢?还要从业内人士自己说起。“经营租赁”这个概念刚引入中国时,由于当时的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足,看到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和传统租赁方式相同的相关解释,就错误的把经营租赁当作传统租赁翻译了。

    实质上经营租赁和传统租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交易形态和法律关系,在政策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此混乱的认识,如果只是称呼的问题,也不妨大碍。但是这种错误认识已经影响到制定政策的决策层,出现了对融资租赁业错误的解读、制定了对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不利的政策时,业内就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了。

    第二个造成混乱的原因是经营租赁本身的复杂性。经营租赁虽然属于融资租赁,但在会计处理上完全按照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把它的处理方式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这本来是会计处理的方式划分,但因其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出台后为配合准则的推广应用,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其中的错误解读,被广大的受众误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产业的划分,而不是会计处理方式的划分。

    除了会计处理上,法律划分上只有融资租赁和租赁两大法律定义。经营租赁的定义含盖在融资租赁中,其要点是:租赁物所有权在租期结束后是根据合同签订之初预先留定的余值,选择所有权转移还是不转移给承租人。还是在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市场价值商量转移权的问题。前者是融资租赁,后者是经营租赁。

    因为没有明确经营租赁的名词释义,一般人不注意就被忽略了。传统租赁在法律上就是租赁,因为这个词意太宽,不适合口语使用。税收政策上也只有所得税涉及经营租赁,营业税里没有经营租赁的定义和法规条款,相关政策同样隐含在融资租赁的政策中。监管上目前是不在提及经营租赁了,但已经废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经营范围中也提及过经营租赁,但没有具体的法规释义。

    因为政策不明,加上经营租赁本身的复杂性和第一版会计准则并没有宣布作废,其准则的讲解把传统租赁解释为经营租赁的错误说法,并没有得到纠正。虽然新版的会计准则纠正了老的会计准则中这方面的错误或不明确的地方,但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中并没有说明这个问题,也没有否认老的讲解,出台新的讲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错误的概念在财会考试制度的推波助澜下,越传越广。租赁这个小产业中少数几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与改变他们认识。

    第三个原因是急于出台政策,没有广泛征求意见,了解经营租赁的内涵导致政策讲解错误(会计准则没有问题,只是因为太追求与国际接轨,许多翻译词语直接引用,比较拗口。因此才出台后面的讲解)。我国加入WTO前夕,为了配合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出台了。在出台之前制定准则的人员也咨询过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当事因为业内人士对这个问题也说不清楚,或许解释的有问题,造成制定政策部门的人理解上也有问题,结果就出台了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

    其实传统租赁是不需要出台专门的会计准则去规范的。一般的会计制度都可以解决这个会计处理的问题。复杂的是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按照融资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非真实租赁,有融资的成分,含租赁利息),也可以按传统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真实租赁,不含租赁利息)。

    什么条件下按照融资租赁,什么情况下按照传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需要一个判定标准。这就是出台会计准则的原因,也是会计准则本身的作用是为融资租赁服务的,是在融资租赁的范畴讨论问题,制定政策的。可以说会计准则应该与传统租赁没有什么太紧密的关联。在制定准则初期,想把它纳入“大租赁”的范围,都想包括一个会计准则里,是引起这种误会的原因之一。

    第四个原因是“余值(Future Value)”的问题。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唯一的区别就在于“余值”。所谓“融资租赁”通常指全额融资租赁,全额融资租赁没有这个余值,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租赁公司不需要经营租赁物件的后续处理,因此不能称其为经营租赁。所谓“经营租赁”通常指非全额融资租赁。既然是非全额,必然会留有一个未融资余值作为租赁物件后处理的价值。英文的直接翻译过来是“未来值”的意思,这是年金法计算的名词解释,其数学意义是:从本金扣除单独计算本息到未来时刻的未融资部分的价值。

    经营租赁的“经营”意思就是要因为留有余值,所以租赁公司要经营这个余值。既,融资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有权按照余值的价值对租赁物件的后续交易的三种方式续租、退租和买断中选择其中一项。这余值不是财务上的残值,也不是租赁物件当事的公允价值。而是租赁合同签订时就确定的余值。

    问题就出在 Future Value 的翻译上。年金法的计算方式是贷款常用的一种计算方式。其计算条件包括本金(Pv)、利息(i)、期数(n)和余值(Fv),以及应偿还的资金(PMT)。在常用的金融计算器或财务计算器中都可以找到他们的身影,在标准的数据包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运算工具,人们常用的微软办公软件 Excel 的函数计算包中就包括了年金法所有的函数计算方式。

    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和贷款计算都采用这个程序。若把 Future Value 翻译成“非全额融资租赁余额”,把“PMT”翻译成应收租金,把“n”翻译成租期,把“i”翻译成租赁利率似乎更加准确一些。但因这些用语不是融资租赁的专有名词,作为立法机关把它定义为租赁用语显然不妥。

    会计准则制定时就遇到这个词怎么翻译的问题。如果翻译成“残值(在此之前都这么称呼,甚至被早期的租赁政策文件所采纳)”容易和会计中的残值发生混淆。最后公认翻译成“余值”更加合理。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如果翻译成“非全额融资租赁余值”更加适合政策制定和市场运作,更加不容易在租赁业中造成混乱。但因这不是租赁的专有名词,会计准则如果这样定义又会影响其它金融产业,因此比较矛盾。

    创造一个名词比纠正一个名词要容易的多。因此建议把融资租赁的高级表现形式“经营租赁”改称为“经营性租赁”以示区别,比较合适。因为传统租赁 Rental 确实不太好翻译,尤其是引入融资租赁以后,更是如此。有人试图把传统租赁翻译成“实物租赁”,融资租赁本身就是实物租赁。其他的什么“出租”、“租借”都可以用来解释融资租赁。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词汇。

    中国对传统租赁的法律定义是“租赁”,但“租赁”这个词汇在中国的含义太广,可以说是名词,也可以说是动词,可以指广义的所有类别租赁,也可以指狭义的传统租赁。我们一直用“传统租赁”替代 Rental 自己也觉得不硬气,应该给它一个位置。

    “经营租赁”可以解释为经营物件服务的租赁。传统租赁的租赁公司确实有许多关于物件的事情要经营。因此他们使用这个名词不能说是错误。单一“赁”字最能表达其词义,不会和融资产生混淆。但因其是古语,现今不常使用,且单字不容易听明白,不容易理解,因此经营租赁这个词更容易被从业人员所接受。

    如果我们在经营租赁中加一个“性”字,问题就可以解决。融资租赁高级阶段的“经营性租赁”确实改变了融资租赁单纯融资,不注重物件后处理的问题。它除了要解决资金回收的问题,要对未融资部分的余值产生的物件处理问题进行经营,“经营性租赁”全称应该是带有经营性质的融资租赁。采用“经营性融资租赁”这样更能表示交易本身的属性。也可以避免和传统租赁争夺“冠名权”,降低纠错精力和成本,提高正确认识。

    与其改变一个旧世界,不如创造一个新世界。因此建议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改称为“经营性租赁”,增加一个“性”字彻底改变了词义的内涵。是改革成本最低,最容易被业内从业人员所接受的一种变更方式。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