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际金融报》
2009年09月29日
银监会正拟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适度“松绑”。有关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业务范围放宽政策一旦落实,对于金融租赁无疑是巨大的利好消息
在国际上享有“朝阳产业”之称的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备受业内人士关注。近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陈琼透露,银监会正拟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适度“松绑”。有关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业务范围放宽政策一旦落实,对于金融租赁无疑是巨大的利好消息。
据悉,包括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正在申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行已分别组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
陈琼日前表示,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可以做会计上的金融租赁。他还透露,银监会正拟适度放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把原来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的规定放宽为3个月以上;同时将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对象限制取消,不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所有机构都行。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认为,“吸收存款的范围放宽,使得竞争更加充分。”他指出,从原先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变为3个月以上,这一举措将使得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之间业务交叉,增加了1年期以下短期存款间的竞争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必须要提高服务质量,保持原有的优势,否则部分银行客户将可能转向租赁公司。
奚君羊还表示,“将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对象限制取消,给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他认为,原先应收租赁款转让对象只限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很窄,金融租赁公司如果无法收回款项,流动性将出现困难。如果转让对象面对的是所有机构,那么金融租赁公司就可把收款责任转让其他方,提前收回款项,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效率、增强了金融活力、拓宽了业务面。
另外,对业界反映强烈的税收政策问题,陈琼表示,银监会正在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该问题,但只能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若税收整体得不到推进,银监会会想办法在局部推进,如在北京的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来开展飞机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因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已经争取下来。
奚君羊认为,“就拿金融租赁公司从国外进口飞机来说,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优惠制度,连关税带增值税总共22%,而如果航空公司自行去购买的话,累计税是6%,这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的成本要高出16%。”他认为,金融租赁公司要与航空公司享受同等待遇的可能性不大,但应该保持合理的范围。适当的税收调整,对于一些中小、民营航空公司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一次性购买飞机成本很大,中小航空公司也可以使用租赁的发式,突破发展的限制。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融资租赁额还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甚至不到韩国的10%。发达国家市场的租赁渗透率基本在10%以上,美国一直保持在30%左右,是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而我国的租赁交易额仅占1%左右,租赁交易额与GDP之比约为0.19%。
奚君羊表示:“金融租赁业在中国目前只是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他认为,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业务范围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其二是社会各方面对于金融租赁市场的认知度低,整体发展程度低;其三是在税收、法律、监管等方面仍不完全配套。他强调,当务之急是要扶持金融租赁业更好地发展,满足整个融资租赁强大的市场需求,发挥融资补充功能,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