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所得税上租金收入和租赁费支出规定矛盾否?

 

摘自《中国税网》 2009年09月14日

  问:根据税法条例,租金处理是按照合同承租人付出租金时确认收入,而租赁费则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这是否存在矛盾?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条即是第九条所说的本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是根据纳税能力原则来确定收入的实现。

  而条例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对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应按税法的规定分别处理。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