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核准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债券

 

摘自《中国银监会网站》 2009年09月04日

   8月31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了〔2009〕第14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业内人士评论,这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再添新融资渠道,并有望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核准条件

  银监会公告表示,凡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汽车金融公司(为我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下,均可获得发债资格。

  在发行债券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另外,上述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还需满足在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的条件,并依法接受银监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的监督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发行金融债券时,需向银监会申请并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对于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影 响

   “这一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国泰君安资深汽车产业分析师张欣表示。随着此前国务院出台的汽车产业振兴和调整规划中明确提到“要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加快发展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等服务业,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支持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这一政策也被看作是当前鼓励培育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环境,对年初颁布的汽车业振兴规划的回应。

  一直以来,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市场规模潜力巨大,但在近几年的发展之后,汽车信贷消费市场并没有真正获得很好的发展。在今年汽车市场的大好形势下,汽车信贷消费被各方重新看好,未来有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但从市场情况来看,由于整体规模较小,预计发债的规模也相当有限,分析人士普遍预计此举对债市影响不大。

  张欣分析,从整体层面来看,新政策将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但该政策的影响有多大还无从定论。这主要取决于未来市场形势的好坏。张欣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采取发债融资的方式,最关键的就是发债的利率是多少?“如果该利率比银行的利率低,那可能很少有人去买;要是利率比银行的高,这对债券本身来说则没有太大的意义。”张欣分析到,“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采取高利率措施,自身需要承担很高的成本支出,一旦市场不好,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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