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租赁中营业税的裞基问题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5日

    人们总把租赁税收政策的焦点放在和承租人无关紧要的增值税上,忽略了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对租赁业影响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过去境外的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做的跨境租赁业务只缴纳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从这个文颁布开始要增加交纳营业税了。

    跨境租赁要交纳营业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主权,不可更改的。但是何谓“跨境”,何谓“租赁”,如果搞不清的话,在执行过程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因为税基不明确,结果 有可能执行部门掌握的政策不一样,征收的结果也不一样。 如: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把飞机“融资租赁”当做“租赁”全额征收营业税,引起强烈争议。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跨境租赁”。

    所谓“跨境”一定是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一方在外的租赁,才能称为跨境租赁。如果境内的租赁公司采购境外租赁物件租给境内承租人的行为不叫跨境租赁,其进口行为属于一般贸易,不是租赁贸易。不在税收征管范围之内,不在本文讨论之中。

   所谓“租赁”是个广义的概念,但狭义上理解就不是那么简单。在法律和监管上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在经营业态上分为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果我们搞不清他们之间的区别,都按统一的裞基征收跨境租赁中的营业税,就会出现许多不合理的问题。

    营业税是中国的税种,在国外的税收体系中是没有这样的税种,最接近的征收方式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在中国要征收境外人士或企业的营业税,很难解释的通。尤其中国的租赁税收体制和出租人的经营资质有关,就更难处理了。因此征收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营业税时,应该有明确的税基标准,以便统一执行。

    租赁需要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也要依法行政,因此在征收前,应该搞清楚所谓“租赁”在狭义上到底属于什么类别的租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列名 合同的定义:分为租赁(第十三章)和融资租赁(第十四章)专章。“租赁”以合同定义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等同于国外的“Rental”;“融资租赁”以合同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等同于国外的“Lease”。虽然 租赁或融资租赁都能看见“租赁”二字,但它们在法理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按照税务部门划分(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租赁属于“租赁业”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这两种租赁营业税税基是不同的。前者是租金全额纳税,后者是有条件差额纳税。

    首先要看出租人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这一判定条件。然后按照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按照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题是跨境租赁中外方的出租人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不在中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且各国对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的审批与监管上各有不同。无法判定,也无法按照国外的法律征税。

    现在增收跨境租赁的营业税,如果合理征收的话,应该在所得税的基础上征收营业税,且税基标准应与所得税相同,这样比较容易征收。也比较容易让境外机构认可。中国对狭义 概念的租赁征收营业税税基是比较高的,一般是以租金全额为标准。这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出租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国外大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扣除经营成本后,有收益的部分纳税。

    按照中国税务部门对跨境租赁征税的历史沿革,国际融资转租赁中,对境外出租人所做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采取的是差额纳税方式,即:若融资租赁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话,按照OECD(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公布的利率,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利差纳税。若采用浮动利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按照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扣除融资成本差额缴纳所得税。这样做比较接近国际公认的征税准则。

    中国的税务征管部门应该出台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基标准,像对国内政策那样分别对狭义的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界定。在征收的标准上,应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带抵扣项的增值税)或者是收入型增长税(带扣除项的营业税)的标准, 合理征收国外并不存在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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