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香港联交所》
2009年06月30日
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南方租赁(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海南航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向海南航空购买该设备,并会把该设备租回予海南航空,租赁期为36
个月。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之适用百份比率乃超过5%但少于25%,故此,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 条所载之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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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协议
订立协议之日期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交易之订约方
出租方: 南方租赁,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经营之业务为提供融资租赁,包括在中国租赁飞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仪表、汽车及租赁不动产;及
承租方:
海南航空,主要在中国经营空中运输及航空运载业务。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相信,海南航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交易事项
南方租赁同意向海南航空购买该设备,并会把该设备租回予海南航空,租赁期为36个月。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为人民币57,500,000 元(相等于约65,341,000
港元),此乃经南方租赁与海南航空在参考海南航空购入该设备之原购买成本,以及在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该设备之年期及状况)後,经公平磋商後而厘定。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须于签立融资租赁协议後立即支付,并会以南方租赁之银行借贷及/或内部资源提供所需资金。
租回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于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後,南方租赁将随即把该设备租回予海南航空,租赁期为36 个月,由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当日起计。
支付租赁款项
在收取南方租赁就该设备支付之代价起计五个营业日内,海南航空须支付首期租赁款项人民币7,500,000 元(相等于约8,523,000
港元),其後尚须于整个租赁期内支付12期等额季度款项人民币4,612,600 元(相等于约5,242,000
港元)。海南航空在整个租赁期须支付予南方租赁之租赁款项总额将为人民币62,851,200 元(相等于约71,422,000
港元)。租赁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三年基准贷款利率加1%计算;有关利率于融资租赁协议签立日期为5.4%,故此,租赁所附利息会以6.4%计算。
南方租赁亦有权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收取租赁手续费人民币400,000元(相等于约455,000港元)。
租赁款项乃经由订约双方参考南方租赁就该设备支付之代价及可资比较融资租赁设备之有关现行市价後,经公平磋商後而协定。
承租方之购买权
在融资租赁协议之租赁期结束时,海南航空将有权按一个象徵式的购买价人民币100元(相等于约114港元)购买该设备。
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及传播文化娱乐内容、提供金融服务及物业投资及管理。
融资租赁协议乃根据南方租赁之一般正常业务程序而订立,并将于36 个月租赁期内赚取融资租赁收入人民币5,351,200 元(相等于约6,081,000
港元)及租赁手续费收入人民币400,000 元(相等于约455,000 港元)。
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乃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其他资料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之适用百份比率乃超过5%
但少于25%,故此,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 条所载之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别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 指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该设备」 指 飞机辅助动力设备
「融资租赁协议」 指 南方租赁与海南航空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订立之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向海南航空购买该设备,并会把该设备租回予海南航空,租赁期为36
个月
「海南航空」 指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其为独立第三方
「港元」 指 港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南方租赁」 指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