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亟待解决车贷需求不足问题

作者:刘姗

摘自《汽车周报》 2009年06月27日

  在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举办的6月份汽车政策与市场研讨会上,全球领先的个案研究集团——IpsosAuto(益普索)发布题为《关于促进汽车金融发展政策的分析》的信息报告。报告认为,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历经了缓慢起步、快速发展、调整规范、稳步恢复发展的四个阶段,当前加快发展汽车金融是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和改革目标之一。

   汽车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汽车金融服务整体实力和水平不高以及汽车金融的法律政策环境的不完善,是目前汽车金融发展的“绊脚石”。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包括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汽车金融业务法规。

  据了解,我国汽车金融业务于1998年推出,当年年末贷款余额为4亿元,此后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到2003年底各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突破1800亿元。2004年起,因贷款的坏账过多,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纷纷叫停车贷险,引发了汽车信贷危机,此后的三年中汽车金融业务一直低迷。2007年起,汽车金融市场开始由“冷”转“热”。截至2008年底,我国各金融机构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中,其中318亿元来源于汽车金融公司,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20%。

  报告认为,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正处于稳步恢复发展阶段,为有效地发挥汽车金融的功能作用,需要解决汽车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汽车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据统计,目前汽车信贷的渗透率平均水平仅有7%左右,与国外70%渗透率水平相比有巨大差距,与2002~2004年汽车金融快速发展时期渗透率达到20%相比也有很大回落。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诸多抑制贷款购车需求的因素。例如,受金融危机影响,消费者贷款消费意愿受挫,对超前消费更加审慎;受汽车销售价格变化的影响,对贷款购车徘徊等待。但最主要的抑制因素是汽车贷款利率偏高,以及贷款购车手续和要求繁琐,致使消费者不愿贷款购车。

  二是汽车金融服务整体实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大约只有300亿元左右,资本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要保障充分的贷款,至少需要5倍以上的资本,大约2000亿元左右。

  金融公司虽然可以融资,但是成本太高、期限短,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此外,发行企业债券的难度也很大,解决不了金融公司的问题。所以,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仍然应该是银行,而不是金融公司。对于银行来说,利率高、手续繁琐、门槛高等问题必须解决,不然即使促进汽车消费信贷的新条例出台后,贷款依然不会增加。

  三是汽车金融的法律政策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汽车金融服务的部门规章、基本法规,但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2008年新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同时,受部分法规和政策制约,融资租赁业务也难以开展。

  此外,车辆抵押登记是汽车金融业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防范信贷风险、完善担保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全国各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标准及程序掌握不一,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要求,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对租赁车辆的登记及上牌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影响租赁车辆实际所有权控制的实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汽车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报告同时提出促进汽车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报告认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现有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特别是缺乏长期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一直以来,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依靠向银行借款;而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其中发行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是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国内汽车金融业务受限制较多,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在欧美市场成熟的商业模式在国内难以开展。

  报告称,银行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广泛的客户群以及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在为客户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可为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最大优势是具有汽车厂商股东背景,即其与汽车厂商、经销商特有的天然联系及其业务管理的专业性。因此,应该从政策上引导和支持银行与汽车厂商及汽车金融公司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推动汽车金融专业化发展。

  其次,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汽车金融业务法规。

  第一,进一步完善外部相关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因汽车消费信贷专业性强、风险构成复杂,其风险和成本一般高于普通的财险项目。扩大汽车金融服务,一方面要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良好的诚信保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要为其业务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降低贷款成本。

  第二,完善汽车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汽车金融的保障体系。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月3日印发了“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从金融机构自身制度上控制汽车贷款风险。但是,在违信处置上除了向法院起诉外,还应制订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三,对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标准及程序尚需制订统一规范的规定。

  第四,报告建议抓紧出台《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减轻贷款者还贷压力。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