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再遇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4日 不是融资租赁业不喜欢国家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法的新政出台给租赁业的伤害实在太大。虽然不是有意而为,我们也理解发展速度太快使得税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也希望制定政策法规和执行政策的人更多一些科学发展观,更多一些关注新经济的特点。 最近融资租赁业在税收问题上又遭遇了新的“滑铁卢”。这就是新修订(07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因为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坏账准备金在发生损失前就可以计提的政策被取消。呆坏账准备归纳到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融资租赁是具有债权性质的产品,企业经营活动,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风险应该防范于未然,为此国家制定了风险准备金的政策,最早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是他们把这种先进的理念带到中国,因此1991年(融资租赁金融中国10年之际)出台了《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按:“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计提坏账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时所有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外资银行的股东,并且负责提供融资租赁项目用的资金。 1997年国家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对从事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专门制定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政策:“在其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提标准为债权余额的3%。 当时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因为没有这个政策,深感政策待遇不公,就向税务部门呼吁,取得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不是按照具体损失时才可计提坏账损失,而是按照:“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账准备,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这个政策也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被取消而失效。 不管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都把风险尚未出现前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这些政策都因为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间接失效。最先反应出来的就是上海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他们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被税务部门通知要冲回,并要求补税。如果按08年融资租赁业的总规模计算,1500亿计提3%的坏账准备,就要冲回45亿 税前利润,补所得税11.25亿。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是个灾难性的打击。 好在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这个政策的设立因为不是建立在所得税法的基础上,没有被取消,因此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躲过一劫。这次该轮到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审批的内资试点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着急了。他们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是同样业务,却遭受不平等的税收政策待遇。 都把融资租赁当金融业务,但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尤其是面对金融海啸,金融性质的企业不能在问题出现前计提坏账准备金,把风险防患于未然,实在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租赁公司都是在用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租赁公司出现风险问题都是由银行买单,而银行要么让储户买单,要么让国家买单。对租赁公司的伤害就是对后面出资人的伤害。 在计划经济的金融管制时期,金融赋予神圣地位。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金融走下神坛。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不断涌现,融资租赁、担保、典当等准金融业务的政策制定,对立法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调整其它政策出台时,也要考虑这个领域的问题。 这次出现的政策问题,又继增值税改革对租赁业产生系列问题后,融资租赁这样一个边缘产业又一次遇到了政策被边缘化的问题。 人们本想从会计准则寻找出路,但是问题变的更加复杂。中国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一个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前者是老的准则,后者是新的准则,他们之间关于坏账损失计提的差别在于:前者有专门的计提坏账准备金条例(第25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祖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后者只字不提地取消了这个条例。前者是执行期,后者是试行期。先在上市公司强制试行,现已扩大到金融业。原计划09年取消老的会计准则,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但到目前为止,老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被取消。因此外商投资或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仍可按老的会计准则执行,在损失没有发生前计提坏账准备金不能说是错。就算要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执行,也没有必要冲回补税,可用递延纳税负债科目处理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但准则是准则、税务是税务,准则的规定和税务有关,但准则不能代替税务。要想平等税赋,还需要税务部门出台补充政策,真正把融资租赁业当作金融保险业对待,让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能享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毕竟这当中还有他们自己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过这是后话,当前还要看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个问题要求的紧迫性,看行业组织对这样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帮助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这个问题首先在上海爆发实在让人遗憾。上海已经被国务院确定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也听说他们要把融资租赁业当金融企业对待。连身居上海的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也亲自撰文《转变观念,拓宽领域,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税务部门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待融资租赁业不是想怎么改善金融环境,而是率先执行不利(准)金融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说明上海要实现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愿望还相差甚远。不过问题出来就离解决问题不远了。 发生损失才能计提坏账损失准备金,不发生损失不能计提,这是对一般企业而言。但对于金融风险企业来说,只要有不可防范的风险的项目就不做。如果这个政策不调整,企业就不敢做项目,结果还是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受阻。金融海啸已经证明了新经济时代,金融对全社会、全世界的影响力和危害力。在中国,过去有效的金融防范手段被取消不能证明是错误,是因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整体是完好的,融资租赁租赁业发展是健康,潜在的隐患没有暴露出来。但在金融海啸还在继续伤害金融企业之时,面对国外血的教训,应该重新考虑这个问题,及早地把风险防患于未然。 说到用科学发展观制定政策。让人们想起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总也解决不了的问题。现在国家逼迫银行拿公众存款给毫无信用可言的中小企业贷款,但并没有说出现风险谁承担的问题。金融海啸来了,出现问题的中小企业贷款可以减、免、延。但事前并没制定这个政策。做这类项目出问题的业务人员,房子、票子、工作岗位和社会地位均受到严重影响,谁还敢给中小企业贷款呢? 我们能不能朝三暮四地调换一下,如果政府出台给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中包含出现风险又国家来承担部分风险的问题,其道理和出现问题国家在承担损失不是一样的吗?如果这样执行,大家都愿意扶持中小企业了。但是按照现在的政策,打击人们的积极性,还是没有人敢给中小企业贷款。 融资租赁也是如此。在国外,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所以会这样,一是政府提供租金50%的政策性担保或保险(政府鼓励的项目)。二是允许租赁公司在出现风险或没出现风险之前,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为什么在中国不行。因为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外国对融资租赁的政策,只有傻瓜才会愿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外国的月亮不都是圆的,外国的祸水却可以到处泛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没有享受到国外鼓励发展期的类似优惠政策,只承受到国外取消优惠政策后的结果被我们学习到。但他们已经完成了工业化进程,而我们在这方面还相差甚远。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经历了28年还处于幼稚阶段,如此下去还要经过几个28年呢? 在没有发生损失前就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是融资租赁租赁业不可或缺的政策,这里我们不敢提为行业要优惠政策,只希望这方面的政策待遇能得到公平的对待,而且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并不很大。要么允许所有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待遇,要么允许他们享受该政策的相关条款,不涉及其他政策调整的问题。应该能很快决定。在金融海啸还在祸害中国的企业之时,传统制造业投资欲望不足,融资租赁业的业务本来就很难做,还要在税收问题上给他们雪上加霜,实不应该。政府应该在发挥融资租赁中扩大内需、带动消费、增加就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鼓励和扶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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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1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