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渐火 立法呼声升级

 

摘自《人民政协报》 2009年05月15日

  4月底的安徽省马鞍山,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

  由中国外商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带队、包括协会11家会员企业的一把手,参加了在此地举行的国际租赁企业对接会。会议成果之一,是华菱汽车公司、博宇重机公司、太平洋重机公司等近30家当地中小企业知道了另外一条融资融物的途径,一些企业还在会上签订了合作协议。

  对于那些没能参会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最感兴趣的是,媒体上反复出现的“融资租赁”对自己的企业到底有什么用?

  借用屈延凯的话说,如果企业的客户嫌产品一次付款太贵而卖不出去,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指定,先把产品买下来,再租给客户,也就是说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销售渠道;反之,如果有企业想买一件设备或产品,而一时没有那么多现金,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根据它的指定,先把设备或产品买下来,再租给它,也就是说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渠道。

  记者在采访时得知,融资租赁正在成为中小企业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相关立法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

  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渠道

  记者了解到,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融资租赁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以资金为纽带、以物为载体,把金融、贸易、生产、消费四者紧密结合,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

  据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的一份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欧洲计算机用户的90%左右、美国和英国建筑机械用户的50%左右、英国拖拉机用户的30%左右,都采取了融资租赁的方式,而跨国间的融资租赁也逐渐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融资手段。因此,在现代金融产业中,融资租赁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同样重要的地位,并有凌驾于这四者之上的趋势。

  北京市扬智勇律师事务所主任扬智勇告诉记者,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具体讲,融资租赁有四个基本特征:一,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第二,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第三,中长期租赁。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第四,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贸易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据了解,融资租赁正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机制,经过多年发展,已从最基本的直接购买融资租赁,发展成多种形式,如转融资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等。

  多龙治水与水土不服

  扬智勇告诉记者,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发展为年交易额6000亿美元的巨大产业,与其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双重保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物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将使融资租赁在我国更陷入困境,使融资租赁这一国际实践证明了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融资工具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事实确实如此。

  据了解,自从1981年融资租赁被引进中国后,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就一直有些水土不服。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通过租赁实现的设备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只有2%左右,远低于17%的世界平均水平(美国已达到33%)。

  有专家分析指出,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发展不快,有社会对租赁的认知度不高,转型期中国商业信用环境恶劣的原因,也有融资租赁业自身特别是法律不健全的因素。比如,企业进入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太高,不少企业不得不“违规操作”,“地下”运行;重复纳税问题严重,国家对银行存款者征收所得税,资金已经缴纳了一次税费,银行把资金放贷给融资租赁公司时,银行按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资金又缴纳了第二次税费,融资租赁公司再“放贷”给承租企业按照租赁利息全额纳税,国家就从这笔资金中收取了第三次税费。

  有学者指出,解决融资租赁的问题,从监管层就要开始缕清。比如,长期以来,我国租赁业的监管形成“ 分而治之”的态势,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管主体不一、遵循的法规也不尽相同,正是这种多头监管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立法呼唤升级

  于融资租赁立法的呼声早已有之。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蕴祺就曾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他认为,对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等举措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融资租赁,这能改变企业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不经济发展方式。应当先制定法律搭建框架,然后再谈发展,现在已经不能再像改革初期发展行业时先乱后治了。

  关于融资租赁法的具体设想,李蕴祺已经有了详细的建议。比如首先界定融资租赁的概念,规定融资租赁的种类;然后规定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是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以及成立、生效与解除的条件;第四是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有效与无效的条件,等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华的看法更加直接。

  他认为,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入设备可直接抵扣增值税,很多企业对此欣喜不已,但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固定资产的企业却面临难题,因为新政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并未明确。

  王晓华提出,对于一些偿还能力差或者一时拿不出钱购置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可能就会减少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从而导致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对于融资租赁这种在国外很盛行的方式,如果立法程序不能及时完成,希望国家能尽快调整相关政策,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2004年全国人大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目前已形成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9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曾对3件代表提出的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的意见。(杨朝英)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