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困扰融资租赁业的问题有望近期解决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3日 作者:沙泉

   从09年第一期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训班传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时间制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方案的雏形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进入审批、调整和修改过程。

    会上由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做了《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的讲演。他们首先介绍了增值税改革的情况,说明这次税改的目的是要扩大消费型增值税范围,减少生产型营业税范围。并说这次税改并不彻底,今后若干年还要继续地改革,并展望了消费型增值税扩围的方向和进度。他们还真对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的困扰问题进行分析,对即将出台的政策与到会者进行了沟通和探讨。

   在增值税税改给融资租赁也造成困扰的观点上,他们认为“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取决于其他因素,比如经济大环境、融资途径、投资环境、以及出口环境等。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久以来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并不会因为能抵扣税款而放弃选择融资租赁,他是真正需要节省现金流,保证企业的快速成长。

    我们以为他们的观点是客观的、准确的。目前虽然对融资租赁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的范围不是很大,受影响的客户只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潜在承租人。仔细分析,对潜在的大型承租企业、财务规范的企业影响比较大,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大型企业通常通过银行就能得到贷款,对融资租赁的需求并不多。中小企业因为缺乏资金比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更重要。他们不在乎增值税是否能抵扣(因为财务不规范,现金交易比较频繁,可抵扣的销项税源并不多),只在乎固定资产投融资的问题能否解决。

    融资租赁本应是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难的法宝。但现在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把承租人的目标指向银行贷款本身竞争就很激烈的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不屑一顾。结果依靠银行贷款的租赁公司是大项目的做不来,小的又没有能力做。现在这样当然对他们影响很大。但起因不是增值税,而是租赁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定位的错位。只不过这次税改暴露出他们的问题。

    再有就是目前大部分租赁公司不是做原始的简单、全额、直接购买新设备的融资租赁。都把融资租赁当贷款做,其主要的业务模式就是创新阶段(目前融资租赁业处于幼稚阶段,远没有发展到创新阶段)才使用的出售回租。这种租赁没有新增资产、新增消费、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只是解决企业现金流出现问题时,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对扩大内需并没有太大的作用。此次税改对这种操作模式影响最大,在我们看来,也是最不可能从政策上解决他们当前遇到的问题。

    如果是规范操作简单融资租赁,那么影响也不会很大。如果暂时不能抵扣,但因增值税是由租赁公司支付的,承租人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如果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增值税必须由承租人支付,这样不仅降低了租赁公司的风险,还减少了租赁公司的融资难度,增加了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对出租人有好处的事情对承租人不一定有好处。在他们要求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抵扣条件时候,从来没有想过这部分增值税需要自己支付。如果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就不一定那么迫切了。

    因此承租人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是否如租赁公司所言,值得怀疑。至少说明他们在没有搞清楚增值税需要谁支付的时候,就要求租赁公司具备这样的条件,有点盲目。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如果“边缘化”问题被解决,这次税改对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好处,没有害处。

    在会上讨论中,对呼吁增值税转型中的融资租赁政策出现一些问题进行了澄清。

    一、业内观点不统一,税务部门无所适从

    到目前为止税务部门依然认为融资租赁业没有统一的观点,让制定政策的人无所适从。造成这种现象主要问题是:

    1、呼吁政策出多门

    在中国融资租赁有两个监管机构。不同监管的租赁公司大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呼吁政策改革,并把问题的后果说的特别严重。并有众多个租赁行业组织都在举办增值税税改问题的会议,说的问题都不一样。

    税务部门一是搞不清行业到底需要什么政策,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希望全行业能统一开会协调要呼吁的政策,拿出一个共识的诉求和改革成本与管理成本不高改革方案,统一向税务部门呼吁。不要各吹个的号,各唱个的调。二是认为增值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一定影响,但并没有说的那么严重。

    虽然想解决这个问题的人很多,但能说清问题,并能拿出切实可行解决问题办法的人并不多。明明应该为承租人呼吁政策,结果都在为自己呼政策,自然让税务政策制定部门不知道如何解决。迫于人大多项提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金融改革三十条”,中要求“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压力,他们正在努力工作。但因情况不明,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制定政策,这自然延长了政策出台时间。

    2、呼吁政策复杂化

    融资租赁本来没有那么复杂,但由专业人士来解释就复杂的多。而在“复杂的”交易状态下,给税务部门提出了许多连自己内部都搞不清楚的政策问题和若干不可操作的解决问题的选项,结果谁都搞不清楚自己要做什么,目的是什么,乃至税务专家说你们先把自己的定位搞清楚在呼吁需要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一直把自己当买方,不知道自己担当实际担当的只是代理出资、代理购买的角色,租赁物件的固定资产都是记在承租人身上。因此增值税以及采购过程中所有的税费用都要由承租人支付。才出现自己要给承租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议。自己不是一般纳税人,要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付出多么复杂的改革成本。

    现在最需要的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复杂的诉求简单化,把为了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简单化,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早日解决。

    二、16号文件对监管体制内的租赁公司实行差额纳税是“优惠”政策

    到现在为止还有许多人还认为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中的差额纳税是给监管体制内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体制外的融资租赁享有的是高额的增值税纳税待遇。

    这个政策制定时,我们亲自参与了呼吁,因此知道怎么回事。当时呼吁政策时,税务部门就明确表示:在WTO规则下,不可能给一个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更不可能给融资租赁业一个优惠政策。之所以同意我们的观点按照差额纳税,是因为原来的政策中利息部分有多次重复纳税不合理的成分,所以才同意在租金利息部分实行差额纳税(曾被误认为“利差纳税”,实际上其他服务性收入依然是全额纳税)。因此这个政策是合理政策而不是“优惠政策”。

    在此政策出台之前,税务部门曾出台一个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中规定:对监管体制内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监管体制外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对监管体制内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时,而是既收营业税,也收增值税。因为租赁物在采购环节并不能跨过增值税的流转环节,而且作为最终消费者终止了增值税的流转。增值税就沉淀在租赁项目中不能被任何人抵扣。16号文件享有税收政策既不是消费型增值税,也不是生产型增值税,而是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介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增税方式。其特点是:虽然是营业税,但有减除项(注意:不是抵扣项)。是从稅基中 减除,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从应缴纳税款中抵扣。如:16号文件中规定:“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增值税在出租人应纳税的税基中减除,而不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非监管体制下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政策待遇,实际上按照分期付款的税收待遇。融资租赁机构在租赁物的采购中是流转税的中间环节,不是最终消费者,是一般纳税人。虽然他们支付了高额的增值税,但在销项税上可以抵扣,实际缴纳的税款比例也就是6%左右,并不比合理的营业税(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多多少,不存在谁享受了优惠,谁受到了歧视的问题。

    搞清楚这个关系就知道:我们这次呼吁税改政策不是要求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适用问题。而是要保留和调整收入型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使之更加适应税改后承租人能享有的应有待遇

    原则上不需要有什么大的改动。只要在减除项中剔除“增值税”一项。并将“残值”这个不准确的用语改为与会计准则相匹配的余值就可以了。接下来

    三、我们就有一个要求

    我这次要求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改革政策不是要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问题,而是要解决承租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固定资产投融资资金不足的问题时,也能和其他投融资方式享受同等待遇问题。是要把国家鼓励投资、扩大内需的政策落实在融资租赁的实处。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经济刺激投资、促进消费、增加税收、增加就业的扩大内需的作用。不要让这个拉动内需的最好工具再闲置28年。在金融海啸面前,到了该发挥作用的时候。让这种新经济模式在抗击海啸的负面作用时再创辉煌。

    为此我们没有那么多复杂的要求,我们就一个要求: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采购的租赁物时,可以凭供货商开给出租人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这完全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不是租赁公司的利益。不要因为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固定资产,就丧失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税务部门倾向我们的观点

    在讨论中,税务部门基本认可我们的观点(这不是我们独家的观点,也是其他机构与税务部门多次磨合的结果),并透露制定政策的部门也是朝这个方向努力。这样做改革成本比较低,只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上允许在备注栏上标注占有、使用、收益归承租人所有等符合税法、租赁法的格式用语。但要求发票一定要开给出资购买方。因为发票的使用规定就是这样的。现金流和发票流要统一。这样也可以避免非移动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出台前,租赁物被“善意第三人”侵害的机会。与当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重大冲突。

    我们也坚决反对把发票开给承租人,然后在备注栏中标注:租赁公司拥有该物件的处分权等字样这种做法。一是和税法有冲突,二是这样很容易让“善意第三人”侵害租赁公司的权益。虽然对于上路机动车的租赁在登记会产生过户问题。但毕竟是需要解决的另外问题。不应该把车管部门不合理的政策,让出台不符合税法的税收政策来承担。税务部门也不会这样做,行业组织也没有必要呼吁这样的政策,就算呼吁了也不一定能够解决。

    我们讨论的结果认为这样的改革成本最低,以后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目前税务局高层对这种方式认可,但基层税收部门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他们都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要出文件,税务部门也在准备这个文件。我们在沟通的时候的希望是:为了解决潜在承租人的忧虑,刺激投资欲望,国家税务总局先出台一个原则性的政策,然后再重复讨论后再出台细则。这样就不影响行业持续发展的步伐。也能让融资租赁业更好地为扩大内需服务。

    这次培训来的学员大部分都把增值税的问题当作行业第一大问题。但我们以培训的方式告诉他们,现在租赁公司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规范经营,回归融资租赁的本来面目,减少或避免“创新”等不规范操作。只要回归原本,自然在很多方面与国家的政策相匹配了。

    国家的政策是鼓励经济的发展,如果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改的与国家刺激经济发展的愿望相悖,政策当然不能支持。至少不会积极地解决政策制定者们认为非常不重要的问题,出资人也因为政策不明不愿意出资。没有出资人的介入就没有租赁业的发展。

    这次增值税改革问题研讨是一个民营培训机构组办的,会议宗旨是从业务操作的角度上学习租赁技法,研讨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虽然从我们的角度和税务研究部门取得共识,但他们还是希望我们能将会议的意见向行业组织提出建议,拿出一个统一的政策诉求,或许能增加政策的尽快出台。

    我们在此希望行业租赁在呼吁政策时能考虑我们这次会议的成果,并能联合起来统一观点、统一诉求,拿出一个可行、可操作的,没有多项不定式选项的政策呼吁。若需要的话,我们也可以参与政策呼吁文件的起草。如果不希望我们这个小公司参与的话,也欢迎在政策建议的文件中纳入本文的论点。

    同时我们也希望媒体在报道这方面消息时能到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把企业真正的诉求反映出来。你们的作用是“推波助澜”。如果观点正确,加速政策的出台,如果是错误的,可能会乱上加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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