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金融实务》2009年第1期 2009年01月05日
一场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值税改革,谁料对融资租赁业构成了灭顶之灾
2008年12月9日,探讨多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终于出台。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届时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
新税制显然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设备投资。但由于新税制并未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亦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已引起融资租赁行业的普遍恐慌。
“按现有的政策,对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这无异于灭顶之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
融资租赁非常类似银行或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大宗商品的分期付款,但不同的是引入了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要待租赁结束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方式降低了承租人一次性现金支出的压力。除了飞机、船舶这类特别昂贵的资产,有关大企业多采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融资租赁业的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它在促进厂商产品销售的同时,也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当前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本可更有机会发挥作用。
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至40%。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有以下几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原来12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700亿元左右,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占比高达71%;另一类是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37家厂商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100家厂商背景的外资租赁公司,如思科、惠普等著名IT厂商均在其中,租赁资产规模不到800亿元。此外,还有数千家在工商机构注册成立的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
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将不再选择此种方式购置设备,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按照原有税收政策,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仍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意味着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
据《金融实务》记者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已被纳入考虑范围;银监会已经召集有关金融租赁公司研讨税收问题带来的影响和改进意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也正在积极提供建议方案,如何为融资租赁业争取到合理政策。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目前租赁业的渗透率约4%,虽较2005年的1.3%有大幅增长,但远不及美国的30%,租赁业的发展仍有待改善。而中国税收、财务会计、物权登记等基本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
税负不均
早在2004年和2007年,东北和中部六省已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试点。在东北地区的试点适用于八个行业,有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均是适合融资租赁的行业。但因当时东北和中部地区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机构少、规模小,比如东北地区仅有一家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但业务主要在北京地区),这一矛盾并没有引起业内及财税部门的关注。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屈延凯告诉《金融实务》记者,此前试点地区对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不明确。
此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执行的是2003年的财税政策,就融资租赁的收入扣除相应设备成本的余额交纳营业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融资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暂行条例》却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这意味着,按照新税制,无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时,可以进行17%的增值税抵扣,但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却无法抵扣。
对此,屈延凯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做的相同性质的交易,应该适用相同税种;其中存在税负不平等的问题,应该统一税负。”
客户流失
更致命的是,上述规定显然将使原本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客户流失显著。
以一家企业购买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为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三年购买,除了每年缴纳300多万元的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还要缴纳17%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以银行贷款或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但因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整体的购置成本将节约近两成,企业自然要考虑是不是启用融资租赁,改用其他融资方式。”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事业部总经理万钧向《金融实务》记者介绍。
一家外资厂商背景的财务经理对此亦表示忧虑:“在新政策下,我们最直接的反应恐怕是不得不减少在中国最终用户的份额了。如果融资租赁不能抵扣增值税,终端客户不会愿意再用,融资就会有困难;如果我们转而为供应商融资,那么风险控制会是另一个问题。”
万钧援引澳大利亚的例子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将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由原来的增值税一次性抵扣改为按租金分期抵扣,这与中国的新税制不允许融资租赁抵扣增值税的规定相比,还不算严重。但即便如此,该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立即遭到严重打击,1986年-1989年,澳大利亚租赁渗透率由33%陡降至20%,大量业务转向银行按揭或分期付款方式。
为了留住客户,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选择先为客户承担这增加的17%的采购成本,但以目前融资租赁本身利润率,根本无力承担。金融学会租赁委员会高级顾问裘企阳对此算了一笔账,以2003年业绩远远优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末的资产56.19亿元,税前利润是6182.14万元。也就是说,业绩遥遥领先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资产税前利润率也只有13.35%,如果为客户承担17%的成本,当年亏损立现。
对此棘手难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最终形成的讨论方案建议: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凭供货厂商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仍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
物权风险
上述方案解决了承租人增值税抵扣的问题。不过,业内人士又有新的担心:在中国物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会面临丧失物权控制的风险。
“过去有位承租方客户拿了我们的设备发票,转手把设备卖了。这是血的教训。”一位业内人士称。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是在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完善的诸多制度之一,融资租赁项下的客户本身就存在虚假占有资产现象。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尽管不享有所有权却占有租赁物,由于客户持有发票则可能违背出租人意愿越权处置租赁物,如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于担保等,这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一大潜在风险。
目前中国缺少动产的登记制度。中国的动产没有专门的登记制度,而是附着在抵押、担保登记上面。
据悉,央行征信中心正在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其主要作用是公开披露利害关系人在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依此确立在同一财产上的多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不过,业内资深专家沙泉认为,这些都是侧重债权环节的登记,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沙泉建议,当务之急是建立权益登记制度,避免租赁资产被租赁公司售出后,又被转卖多家。在不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处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问题,通常会设立权益登记制度,保障优先登记者的有限处分权。融资租赁登记在物权设立初始就把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身上,比抵押权更有法律保障力度,不仅可以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也能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证据。
中国惟一比较成熟的物权登记制度是飞机,包括所有权登记、占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和优先登记。不管是谁出资购买,只要参与了后面的交易环节,就可以按法定顺序登记所有权。
沙泉认为,如果实行了这项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目前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