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扩大内需
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应尽快取消审批制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3日 作者:沙泉

   获悉商务部将外商投资中国融资租赁的审批政策从部级审批下放到省级审批。这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应该说是一个进步。虽然和当前金融海啸扩大内需的国策还有一段差距,毕竟向这个目标又迈进一步。

    融资租赁审批制的由来

    中国是1981年引入的融资租赁这个交易方式。当时国家还处于百废待兴的计划经济体系,金融被纳入严格管制范围。这严重有悖于国家急需外汇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扩大出口产品的质量,改变现有的落后生产管理体系的需要。为此国家网开一面,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入中国。

    按照当时的体制,融资租赁虽然是“金融业务”,但因“涉外”(不仅股东涉外、资金涉外、商业也涉外),因此由当时的外贸部以行政审批制的方式,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在中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变相贷款给国内的生产企业。经过几次经济体制改革,外贸部改为外经贸部,到现在改为商务部。但融资租赁的审批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没有根本的改变。准入门槛经历了从没有具体规定,到最低500万美元扩大到2000万美元,又有条件降低到1000万美元的变迁。

    对于内资企业,当时由国内相关部委批准设立了不同类别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涉及了租赁公司的进口业务,当时的外经贸部也审批了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件进出口业务。1986年国家金融体系第一次重大变革,设立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时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就由各部委转业到当时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但在资金的准入门槛上也没有什么限制,没有具体的要求。1997年进入海啸后融资租赁到了崩溃的边缘,开始引入美国的先进理念,陆续建立了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的四大支柱政策,才有了5亿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最后一次改革降低到1亿人民币,但实质上限定在银行为股东的银行系非银行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因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不到位,从1995年批准16个中的最后1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后,超过12年的时间内就没有审批过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不是融资租赁纳入立法进程,大概监管部门在也没有审批机构的必要了。

    在最近的一次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的权限从人民银行转到银监会,外资企业的转到商务部。内资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审批断档,迫使行业又在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而努力。几经周折,每当说服一个部委准备审批融资租赁公司时,又遇到部委的撤销与合并。直到稳定在商务部后,又经努力才在内资企业中实现了试点企业的审批,并多了国家税务总局双重审批。准入门槛一直锁定在1.7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汇率换算的2000万美元)。

    审批制的利弊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金融管制(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环境中,在把融资租赁当变相贷款的阶段中,审批制是必要的。由此融资租赁行业为当时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利用外资,确实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现在许多知名的民营企业,都是当年依靠融资租赁起家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化不断的完善,中国因为外汇储备充裕,利用外资解决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的需求已经不存在,金融严格管制不允许外资介入的体系已经不存在,外资在华设立的分行都可以开展本币业务,融资租赁的性质已经从转贷功能向服务功能。此时依然坚持高门槛的行政审批制度,从全行业开工率仅10%的现状看,已经变的毫无必要。

    为什么批了那么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却开展不起来?这是股东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进入中国租赁公司的股东多是国内外金融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外银行股东都撤出,租赁公司的准银行地位已经完全不存在,因此怕融资租赁扰乱中国金融体系的因素就不存在。加上行业整体规模如此小(占GDP的贡献率万分之三)的情况下,所谓“没有监管”(实际上没有审批)将对金融体制造成冲击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

    现在业务开展的比较好的企业是国际的知名厂商。综合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好的凤毛麟角,大部分还处在半梦半醒之中。融资租赁公司从出资人的身份转为借款人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坚持所谓的表面“监管”实际审批,除了给人以权力寻租的印象外,没有任何意义。

    严格意义讲,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若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和其挂钩,谁都有审批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参与设立内资试点企业的行政审批的怪现象存在就是很好的例证)。其实任何一个行政管理部门都无法做到跨部门的监管到位。任何一个行政管理部门都无资格审批跨部门跨行业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这是新经济的特点,“监管”部门应该树立新的思维,审视当前的“监管办法”。

    因为银监会把借款人当放宽人监管,商务部对租赁公司采取的是自生自灭的市场原则。“管”和“不管”或叫无效监管,是造成当前的行业开工率低的根本原因。因为高门槛的存在,想干不能干,进来的都想做大项目,小的不原意做。结果是大做不来,小的有不原意做,出售回租成为了行业的主业,融资租赁对经济促进作用丧失殆尽。这种局面不改变,融资租赁就无法在刺激投资、带动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扩大就业上发挥重要功能。

    为有效扩大内需必须要取消融资租赁准入门槛

    融资租赁从本质上和一般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借款单位。但因为历史留下的印象以及租赁公司的错位经营,都误以为租赁公司是放款单位。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理由(实际上是审批理由)就是因为融资租赁在做实质的信贷业务。虽然出售回租非常接近抵押贷款,但是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从银行借款。虽然他们把自己当银行自我感觉良好,但没有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是一个普通企业,尽管有可能冠以“金融机构”,冠以“金融租赁”的名称,但本质上没有实质的改变。

    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服务贸易。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应该定位在服务行业。对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类似金融监管严格的行政审批,实在没有必要。关键是无效。

    融资租赁的服务主要体现在:为厂商的销售提供隔离法律、财务瓶颈的第三方信用销售;为承租企业提供添置固定资产不足,以融物的方式,解决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为出资人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结构设计为项目增加资信级别,帮出资人找到一个安全的资金投资通道。租赁公司所做的一切,都不应该脱离这些服务范围,就是一个技术含量相对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若还是把融资租赁公司定位于“银行贷款”,其职能和小额信贷公司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从银行借款,然后再用高利的方式贷给企业使用。这不是服务,而是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投资,真正的风险都在投资人身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都在逐步放开,融资租赁存在的必要就值得怀疑了。

    融资租赁的7大基点之一就是在法律和税收上不能有同类的竞争产业,小额贷款放开了,融资租赁就没有市场地位。如果政策没有问题而是租赁公司的经营问题,那么就怪不得别人。如果政策导致租赁公司趋向非主营业务,那么就说明政策制定的有问题。

    融资租赁在国外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的主渠道,在中国为什么不行呢?这是因为错位的监管带来错位的经营。中国政府现在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集中在依靠银行。而实际上银行完全不应该,他们也不原意拿公众存款给毫无信用可言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本应融资租赁行业承担的责任不应交给银行。

    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银行基本上是国有的,他们的经营失败可由国家买单,但租赁公司从银行借款后就只能由租赁公司资金买单,如果自己不行,将风险转嫁给银行,银行业没有政策消化这些不良资产。由此可见:若允许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行为,没有关联交易的问题。银行因为使用融资租赁,不仅拥有债权还增加了物权,降低了风险。现阶段国家指标性地银行按信贷规模比例给中小企业贷款,若银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给承租人“放款”,即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避免了对公众存款不负责任的问题。

    但是现在银行要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形式操作。结果是:银行给金融租赁公司的放款属于关联交易,租赁公司只能采用间接融资而不能使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融资。只能从外部融资,不能从股东融资。实质上这样的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降格为一般企业。租赁公司给中小企业融资失败导致银行给租赁公司贷款失败而享受不到目前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优惠(减免利息、延迟还贷、冲销不良资产)。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不仅是金融行为,更是贸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其控制风险的核心就是物权,以及对物的控制、回收和处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根本不具备这方面的人才,他们把融资租赁当贷款做不足为怪,但因新增设备的项目极少,在促进经济发展上起不到什么太大作用,最多解救了濒临危机的企业。

    监管要完整地学习国际经验,不能见风就是雨。国外虽然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的采取审批制,有的没有采取审批制。但采取审批制的租赁公司一定要从政策上解决资金问题。如果都依靠自己的力量从市场上解决,真的没有这个必要。

    其次融资租赁的监管应该是本职监管,而不是审批。银监会应该管好银行,给什么样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不给什么样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历史上金融租赁公司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根源都来自于银行给租赁公司贷款的暗箱操作。虽然租赁公司有不良企图,但如果他们没有“金融牌照”这样一个借口,银行怎么能随意把资金给一个根本不购信贷资格的租赁公司呢?为什么商务部审批的租赁公司没有这些问题呢?就是因为租赁公司一旦拥有“金融牌照”就给人以出现问题由国家买单的挡箭牌。所以才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审批就要负责任赔偿!否则就是无为审批。

    商务部管好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和进出口,税务部门把好税收关、外管局管好外汇资金、工商部门管好企业经营……,这些都属于本职监管范围,若都需要他们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还不更乱套了。

    金融海啸来临之际,为了发挥融资租赁的多重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让行业回归主业,笔者建议取消企业(包括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设立行政审批的制度,改为备案制。

    取消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门槛,让中小设备生产企业都可以设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进行信用销售。让大商品由大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小的商品由小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将各类生产设备、耐用消费品都能用上融资租赁的方式刺激投资、带动消费、解决就业。限制回租比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社会效益更多的新增设备的租赁方面。

    我们不提WTO规则要求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扩大行业组织职能的老调,只希望金融海啸下面的到逼机制下,能给融资租赁一个独特的,轻松的经营环境。让租赁公司积极主动地走正路,不要因为政策不对路,导致他们一次又一次第误入迷途。因为那样做对当前扩大内需、保增长、保就业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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