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扣设备增值税
企业采购成本骤减17%

 

摘自《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9年02月09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开始正式施行。新条例中,国家税务部门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必将给广大的设备采购企业带来更大的实惠。而符合哪些条件,如何进行采购才能享受到本税收政策的优惠呢?

  (同力重工 企业供稿)

   增值税转型 有利于设备采购企业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对工程机械行业影响重大,大大减轻下游行业税收负担,增加现金流,刺激其进行设备投资、技术改造升级。从长远来看,在今后经济增速逐渐稳定并处于上升周期时,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会起到放大效应,加快企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从而带动机械产品需求快速增长。

   工程机械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当我国成为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大国之后,每年企业用于各种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数额十分巨大。此次减税的作用,对天天与这类投资打交道的企业家来说可谓受益匪浅。

   增值税抵扣不菲

   以一家企业购买1000万元人民币的转运设备为例,如果企业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缴纳全部费用,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实际只需830万元就可采购1000万元的转运设备,因此整体的购置成本将节约170万元。但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三年购买,尽管企业可以分期付款,但他除了每年缴纳300多万元的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之外,增值税还要正常缴纳;如果企业让分包剥离施工队作为采购主体采购,由于施工队无法享受抵扣,所以170万元的重金只能是白白放弃;如果企业向租赁公司租赁10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也不能享受170万元的增值税抵扣。这批不菲的收入,如果企业在采购设备时运用得当定会成企业的额外收益,但如果不改变原来的采购模式,只能是“望金兴叹”了。

   增值税转型 将改变企业设备购置管理的现有模式

   我国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一般设备要达到8年的折旧期,这样企业购买与使用设备往往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这样企业购买设备的时候往往追求经久耐用,造成一方面购置成本高昂,另一方面设备使用后期的成本高,效益差,企业的总体设备使用效益不高。

   国家的这次改革旨在改变企业原来的设备购买与管理模式,倡导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迅速更新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这真是一个大家有利的大好事!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