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02月05日
租赁公司:变通或停滞
去年12月中旬,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下称“租赁业协会”)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的建议。增值税转型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但租赁业协会至今还没有得到回音。
根据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根据此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做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并未纳入抵扣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难做
“对新业务影响很大。”某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总裁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其客户多为生产型企业,承租方要求在获得设备时拿到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该租赁公司只有让设备的出卖方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人。
手里没有发票,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很难得到保证,于是该公司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之外,还要另签一份协议,说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但另一家租赁公司人士表示,只要发票在承租人手里,还是没法阻止承租人向第三人出售租赁物。
上述总裁称,增值税问题已经影响到该公司的业务量。
“在现行税制下,融资租赁适用增值税,其实是有问题的,但若不给特殊政策,依然适用营业税,也是有问题的。”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说。
“如果适用,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时可以获得进项抵扣,但出租时要向承租方开增值税发票,交增值税;但是我们有很多客户,属于不适用增值税的行业,比如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开给它增值税发票没用,抵不掉。又不能提价,于是成本都由租赁公司承担了。”上述环球租赁人士说。
“但如果承租方是适用增值税的,租赁公司不开给它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就不能抵扣,成本提高,这笔业务就没法做了。”上述环球租赁人士表示,另一个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主要成本是财务费用,这部分是不能用进项抵扣的。
于是,融资租赁公司希望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取得平衡。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
寻找平衡
去年12月9日,租赁业协会组织23家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对增值税转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会后又由专门工作小组讨论了有关细节和技术问题,提出具体方案。
这一方案试图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两难问题: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视同自购,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出卖人可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方案提出,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该备注不影响承租人的抵扣。
同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缴纳营业税;出租人可以凭出卖人向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出租人承担货物购入价的确认依据。
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金融三十条”,指出要“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据租赁业协会人士称,有关税务部门正在研究融资租赁增值税问题。《第一财经日报》日前向国税总局书面咨询此事,至记者截稿未获答复。
对于客户集中在生产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如果增值税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完全丧失竞争力。“有的企业新年以来业务已经基本停滞。”租赁业协会人士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