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为何融资租赁企业愁眉不展

 

摘自《clba.org.cn》 2009年01月20日

   【引子】融资租赁,这一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新型交易方式,由于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全世界迅速发展起来。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入融资租赁机器设备,这种类似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既解决了企业经营中现金流短缺的难题,又解决了企业更新、盘活固定资产的问题,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无论是直接购进,还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机器设备,都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增值税全面转型后,企业直接购进机器设备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但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的机器设备,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增值税了。融资租赁行业特殊的经营模式给其下游企业带来的增值税抵扣难题,让融资租赁企业感到压力不轻──增值税转型,为何融资租赁企业愁眉不展

  上海市6家融资租赁公司向市政府所作的300亿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承诺一直难以兑现;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笔最大金额的融资租赁合同迟迟不能签字;天津市几家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请示:迫于经营压力,能否先行抵扣进项增值税,等政策明确后再做调整……

   特殊行业遇到特殊难题

   “压力太大,快顶不住了。”这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见到记者之后说的第一句话。而在此前一天,他刚从哈尔滨就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调研回来。他说,现在咨询电话每天接连不断,眼看着增值税转型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增值税政策还是没有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及承租企业都十分着急。

   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入设备可直接抵扣增值税。期盼多年的增值税转型终于付诸实施,这让很多企业欣喜不已。但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固定资产的企业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并未明确。“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意味着企业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机器设备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中得到抵扣,这对于一台机器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工程机械租赁业来说,绝对不是个小事。”屈延凯说。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赵小川举例说,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虽然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却要挤占大量的经营资金,对自有资金不是很丰厚、融资存在一定困难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花钱购买设备绝不是个明智的选择。而融资租赁刚好能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难题。赵小川解释说:“比如,企业想使用一种机器,但太贵买不起,就找融资租赁公司协商,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后出钱购买,然后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这样,企业相当于只付租金就用上了机器。”因此,融资租赁方式在近年来越来越受青睐,而融资租赁行业也得以快速发展。

   赵小川说,在增值税转型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不论是直接购买还是融资租赁机器设备都不能抵扣。但转型政策实施后,由于融资租赁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不能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同样的固定资产,只是由于取得的方式不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企业,就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会进而影响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此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的地区,对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政策的有关规定就不明确。那时候,屈延凯就已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呼吁过此事,也提醒过业内企业。但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在东北等试点地区发展比较缓慢,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较少,加之其他非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感觉“这个问题离自己还比较遥远”,呼吁并没有得到有关各方的重视。直到增值税全面转型,融资租赁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抵扣问题锁住融资租赁行业的“命门”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杨志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采购成本,很多企业可能将不再选择此种方式购置设备。而事实上,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开始盘算这本账,还有不少企业拒绝签订新的购买合同,一些资金紧张的企业在更新设备方面也选择了暂时“按兵不动”。这不,就在前不久,该公司与一家大企业签定的融资购进5.3亿元设备的“大单子”,就因为受困抵扣问题,迟迟签不下来。
屈延凯告诉记者,在国家启动4万亿元扩大内需财政政策之后,上海融资租赁协会向上海市政府承诺,投资300亿元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增值说转型政策实施后,该协会6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发现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抵扣后,纷纷减少或者暂缓了与市政府的合作。

   “融资租赁不能抵扣增值税,很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到时候难办的就不仅仅是融资租赁行业,而极有可能是全部行业。”赵小川如是说。

   “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赵小川分析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我国出台的所有宏观政策中,增值税全面转型无疑是对所有行业最为利好的一个。从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一贯的支持来看,这次增值税转型从本质上讲也是想通过减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刺激企业投资,从而促进包括融资租赁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发展。但目前却因为抵扣问题,几乎锁住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命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如果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若未经批准,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换句话说,增值税转型后,无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时,其客户可以按照17%的税率进行增值税抵扣,但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其客户却无法抵扣。长此以往,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逐步失去客户,面临被排斥出局的危险境地。

   “这不仅对已经取得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公平,而且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原有的市场秩序。”屈延凯焦急地说。他介绍,目前全国有资质的企业只有150多家,大部分都没有资质。融资租赁企业拥有资质对规范行业发展意义重大,行业协会也正在努力地做工作。但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现实利益驱动下,企业取得资质的动力会大大减弱,这个问题让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感到“很难办”。

   租赁行业期盼问题早日解决

   面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增值税转型中遇到的困惑,屈延凯强烈呼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尽快给出解决办法。屈延凯告诉记者,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已经将建议方案递交到了各有关部门,他现在最大的期盼就是融资租赁行业能够尽快获得最合理的税收政策。

   赵小川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出了三十条促进金融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表述:“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他说,这句话至少传递了3个积极的信息:一是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国家想着力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三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是增值税转型。他说,现在看来,大的方向已经明确,目前就看具体的解决办法了。

   屈延凯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做相同性质的交易,应该适用相同税种。在他看来,最理想的方案是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租期内的租金收入加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的租赁物余值及全部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这一方案虽然可以彻底解决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但业内人士认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是税收政策的大势所趋,在合并之前,该方案的可行性不大。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于2008年12月9日组织23家融资租赁企业,专门研讨增值税转型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抵扣:经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承租人据此抵扣增值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春喜则建议,对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出台文件,允许租赁公司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平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操作,专用发票的关系理顺,其他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上述方案虽可以解决承租人设备进项税的抵扣,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物购买合同中货价的支付义务后,如果不能得到支付的凭证,其物权保障有可能受到侵害。有专家建议应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合同到期之前不得转让。二是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导致一个交易适用两个税种,没有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

   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组织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投资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投资可以带动整个社会投资。尽快解决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不仅对融资租赁行业,对当前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都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张剀、刘云昌/文)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