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当事人谁最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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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01月14日 作者:沙泉 自从增值税转型政策出台后,融资租赁业感到了极大的压力。因融资租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融资租赁被边缘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固定资产,因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台头开给出租人的问题,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待遇,从而租赁公司将要丢失一般纳税人的客户。为此租赁公司比承租人还要积极地呼吁增值税转型应适用融资租赁 的政策。但是很少有人反向思考:增值税转型实现后,会对融资租赁当事人谁最不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定义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的合同,但融资租赁交易上却认为至少是四方当事人(多一个出资人)。因此我们就这四方的利益进行讨论。 对出卖人有什么危害 所谓出卖人通常就是租赁物的供货厂商。因为他们是流转税中的流转环节,因此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可以和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了。因为本身就在消费型增值税范围内,因此这次转型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 对出租人有什么危害 其实增值税转型如果成功的话,或许对出租人的危害最大,也可能和原来一样,没什么损害。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因为他们没有销项的抵扣税,因此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开给他们他们也无法抵扣。因为他们也是流转环节的最终消费人。出租人在这个时候本身就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流转税的终端,没有销项税可以抵扣。但因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存在,他们在计算营业税税基时,是把这部分增值税扣除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因为他们有销项税的抵扣资源,因此在融资租赁的交易中,他们希望租赁物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他们的进项税用来抵扣。假设增值税转型政策经过呼吁适应了融资租赁业,那么承租人可以凭借租赁物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用来抵扣了。这时对出租人就会非常不利。 一、如果租赁物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由出租人支付的话,对于承租人来说:进项税是别人支付的,销项抵扣后是自己的所得。对于出租人来说,进项税是自己付的,但却没有销项税可抵扣,只有靠租金收回,这部分风险全部由自己来承担。 二、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状况,出租人不仅损失了租金,还陪了增值税。承租人在这个时刻虽然没有支付租金,但却可以继续享受进项税的抵扣,获得的是纯利润。 出租人若不想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么租赁物件的采购环节,增值税必须由承租人支付。就算由出租人垫付,也要有一套独立的担保系统对这部分单独担保。 对出资人有什么危害 出租人使用的是出资人的资金,因此对出租人有什么损害或者是潜在的危险,对出资人同样存在。因此出资人不仅要关注出租人的经营方式,还有关注承租人在增值税环节上有什么风险。 对承租人有什么危害 这个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承租人是非一般纳税人,出租人在采购租赁物的时候,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流转税的终级消费者,那么情况和转型之前完全一样。 如果承租人属于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转型政策在融资租赁业内得到解决,那么出租人有可能要求承租人在购买租赁物的时候支付尚未完全属于承租人的增值税。一方面增加了承租人的融物成本,另一方面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现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还追索租金,那么承租人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需要支付更高的违约成本。 当当事人明白自己在这次增值税转型中受到的直接危害或者是潜在的危害时,他们是否还是需要积极地争取使用这个政策,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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