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执结一宗涉外案件

 

摘自《梅州日报》 2009年01月02日

    本报讯 “没想到山区法院也有这样的效率。”远在北京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度评价梅州市中院认真负责、公正高效的办案作风。

    卡特彼勒公司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梅州市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偿还20多万元和一台挖掘机。申请执行人到市中院立案时只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梅县有房产、汽车、沙场等很模糊的财产线索。法官与该公司电话联系时,该公司表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也无法到梅州协助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没有气馁,经过多方查找,最终在某银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及其妻子的存款共8万多元。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情绪激动,认为自己融资租赁的挖掘机按合同分24期付款,现已付21期,并向执行法官出示了付款凭证,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未能支付剩下的3期9万多元。如按仲裁裁决,他不仅还要支付20多万元,已付100多万元的挖掘机也还要返还给申请人。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首先向其指出不当之处,一是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二是在仲裁委员会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不应诉主张自己的权利。经法官说法释理,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将未付款及申请人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一次性偿还,但要求挖掘机应归其所有。执行法官随后与申请人联系,指出仲裁裁决书内容与事实有差距,并将被执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传真给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承认因该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律部门沟通不够,造成了仲裁裁决与事实有出入。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联系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余款给申请人,挖掘机归被执行人所有。市中院仅用12天就和解执结此案。 (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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