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遭遇增值税转型困局

 

摘自《财经》 2008年12月19日

   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值税改革,可能对融资租赁业构成了灭顶之灾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宇哲 张曼】12月9日,探讨多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终于出台。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增值税。新税制显然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设备投资。但由于新税制中并未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亦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已引起融资租赁行业的普遍恐慌。

  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将不再选择此种方式购置设备,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按照原有税收政策,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仍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意味着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

  “按现有的政策,对有资质的融资租赁行业而言,无异于灭顶之灾。”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屈延凯告诉《财经》记者,此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的地区,对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不明确。此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下称514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执行是2003年的财税政策,就融资租赁的收入扣除相应设备成本的余额交纳营业税。按514号文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融资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但514号文却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这意味着,按照新税制,无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时,可以进行17%的增值税抵扣,但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却无法抵扣。

  对此,屈延凯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做的相同性质的交易,应该适用相同税种;其中存在税负不平等的问题,应该统一税负。”

  此外,上述规定还可能将使原本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新税制客户显著流失。

  “如果企业以银行贷款或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但因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整体的购置成本将节约近两成,企业自然要考虑是不是启用融资租赁,改用其他融资方式。”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事业部总经理万钧向《财经》记者介绍。

  为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建议: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凭供货厂商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仍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

  不过,业内人士又有新的担心:在中国物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上述建议,租赁公司会面临丧失物权控制的风险。

  融资租赁非常类似银行或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大宗商品的分期付款,但不同的是引入了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要待租赁结束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方式降低了承租人一次性现金支出的压力。除了如飞机、船舶这类特别昂贵的资产,有关大企业多采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融资租赁业的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它在促进厂商产品销售的同时,也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当前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本可更有机会发挥作用。

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份额。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已被纳入考虑范围;银监会已经召集有关金融租赁公司,研讨税收问题带来的影响和改进意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也正在积极提供建议方案,如何为融资租赁业争取到合理政策。■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