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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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吉林地税》 2008年11月12日
问题:我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国家经过体制改革,原来由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已转为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原来由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已转为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并增加了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他们都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现在正在执行的是财税[2003]1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中规定:(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服务的地方征收营业税,(租赁物件采购)贸易的地方征收增值税一个都没有少。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为税务部门把其行为当作分期付款看待;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是指租赁服务这部分。在租赁物采购环节照征增值税不误。 编者:现代租赁网 沙泉 0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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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08-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