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中_
融资租赁业探索另类生存法则

石仁坪 王珏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08年12月0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是否适用增值税抵扣。事实上,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业的相关税收仍沿袭之前的老办法。这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成本,业内人士看来这甚至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生存。如果厂商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和承租方又没办法抵扣,将增加其成本。

  为了求发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试点地区“摸索”出一些“特色做法”,但是,增值税转型全国铺开后,这些做法能否适用,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04年和2007年,东北和中部六省先后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抵扣。

  但试点地区在融资租赁业增值税适用问题上基本沿袭了2003年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均不适用增值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按有无经营资质确定税种适用,令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公司处于尴尬的竞争地位。

  在东北等试点地区,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出一些临时性的、个性化办法。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在试点地区摸索出一种“回租模式”,即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进行抵扣,厂商和承租人体现为买卖关系;出租人丧失了物权保障,因为承租人手握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理论上拥有完整物权,可以随时将设备处置掉;为了保证出租人的物权,承租人再将设备卖给出租人,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这个环节中的买卖不开增值税发票。为了保证对设备的物权,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抵押在出租人处。

  在回租模式中,虽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是增加了很多程序和交易成本。

  上述负责人预计,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开后,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将大打折扣。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正规发票的获得极其困难。每笔单子都要逐一履行繁复的程序,在试点地区尚能应付,在全国范围内就难以支持如此浩大的工作量和成本。

  而对于增值税改革全国推行后融资租赁业的适用办法,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传义建议,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税种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调节,客户若是增值税纳税主体,融资租赁公司就适用增值税抵扣;客户若是营业税纳税主体,融资租赁公司就适用营业税,这样搭配适当且不会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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