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急待增值税转型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08年12月05日

  在经济放缓背景下,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日前获得国务院通过。由于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尚未明确是否适用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行业因此“紧张”起来。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而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下称“租赁业委员会”)日前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紧急建议中,该委员会建议应明确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使用营业税,只有无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所有权转移的融资租赁业务才使用增值税。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规定不变,明年起,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将急剧增加,融资租赁业务将遭遇极大困难。

  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不久前曾多方了解融资租赁业的相关情况,并表示将专门研究,希望制定出比较适合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方案。

  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表示,1993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设备进项税不能在企业的销售增值税中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适用增值税,将加大设备流通中的重复纳税,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但此次增值税转型后,设备进项税可以在企业的销售增值税中抵扣。

  “如果客户直接从厂商购买设备,可以直接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关的抵扣。”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杨志说,如果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设备,在增值税抵扣方面较难处理。

  2004年和2007年,东北和中部六省先后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抵扣。

  试点地区对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适用问题基本沿袭了2003年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均不适用增值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屈延凯认为,按有无经营资质确定税种适用,使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公司处于尴尬的竞争地位。按试点办法的规定,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供应商如果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其市场竞争能力大大优于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这将大大威胁后者的生存。

  事实上,融资租赁界普遍认为,在当前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迎来了发展良机,由于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组织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投资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投资可以带动整个社会投资。

  更重要的是,融资租赁的绝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屈延凯认为,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但是,如果融资租赁业未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融资租赁业的生存发展可能面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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