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要求、方法、时限

作者:王仲礼

摘自《价值中国网》 2006年10月13日

  (一)开具要求:
  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l.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果发生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填写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予以作废。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没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用红色印泥。
  8.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此外,为有利于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防止纳税人转借、串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泉管理,税务机关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给纳税人使用。未加盖该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给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开具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方法与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如下几个方面:
  l.“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单价和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单价和金额。纳税人将含税单价换算成不含税单价时,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2.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封顶。
  4.购货单位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电话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5.“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三)开具时限:
  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伪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于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当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