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新华网》
2008年10月28日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批准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
中国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公约》和《议定书》的议案中表示:“《公约》和《议定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批准《公约》和《议定书》有利于降低我国航空公司航空器设备融资租赁成本,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有利于推动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增强我国民航业的国际竞争力,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外交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是关于民用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并签署了《公约》和《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3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公约》共62条,《议定书》共37条,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设备上享有特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人,可将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登记处登记。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该登记利益可以获得国际承认,在债务人的债务中具有优先权。一旦债务人违约,权利人可以采取《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占有或处置航空器等救济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时的救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和《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