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给融资租赁业带来哪些利好?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近期获悉全国人大正在审议批准我国对外签署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简称《开普敦公约》和《开普敦议定书》。这对融资租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媒体通常报道签署这个公约和议定书会降低融资成本,其实好处远不止这些,尤其是《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不仅涵盖飞机,还包括所有的移动设备。

    扩大了融资租赁物件的国际活动空间

    融资租赁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中的动产投融资项目,她是以融物的方式,让承租人达到融资的目的。因此物对于融资租赁交易来说尤其重要。正因如此,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厂商销售,保障了出资人的权益。

    按照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物件只有动产才受到法律保护,而动产中又分移动设备和非移动设备。移动设备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带行走机构的工程机械等可移动的设备。

    为了租赁项目的安全,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承租人把租赁物件固定在某一处,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不得私自移动租赁物件,以保证租赁物权的安全。如果没有对移动设备的特殊法律保障,移动设备通常是不适合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这里设备的物权设立、登记制度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规。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对移动设备的物权设立和登记有专门的条款(遗憾的是对非移动设备缺乏这样的必要条款)填补了移动设备的法律空白,扩大了租赁物件的法律保障范围,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活动。

    我们都知道飞机和船舶租赁是当前融资租赁的热点,但因为法律不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实际上做的只是担当了出资人的角色,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出租人,所有的租赁好处都没有得到,更重要的是导致这两个产业的融资租赁完全被国外的租赁公司垄断。倘若我国批准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不管是境外的租赁物件走人国门,还是国产的租赁物件走出境外,因为有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的法律保障,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堂堂正正地做一个真正的出租人。境内外资金都会积极地参与租赁项目的融资。

    出租人获得利益,为了提高竞争力,自然可以给承租人分享,也减少了融资环节的某些不必要的法律保障成本,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这大概就是媒体所称降低融资成本的意义。

    促进我国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

    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不仅拥有债权,还同时拥有物权,从前面的《物权法》条款可以看出物权的设立和登记对租赁物件的属性尤其重要。由于我国目前立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并不清楚,因此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这严重的缺陷,特别不利于用融资租赁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企业的融资和信用销售。

    目前比较完备的是飞机领域。细分了物权的设立和登记制度。不仅有所有权登记,还有使用(占有)权登记、优先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从而保障的出资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项权益。虽然飞机租赁中真正的国内出租人不多,但是飞机租赁的先进理念早以深入监管部门、使用部门、制造部门和销售部门的脑海。因此飞机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其他产业就没有这样幸运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船舶租赁、汽车租赁还没有广泛地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投融资业务和销售业务。

    目前中国关于物权的登记制度即清楚又模糊。清楚的是:不动产是产权登记,动产是权益登记。不清楚的是:动产中只有抵押登记和担保登记,没有租赁登记。实际上只要有物权登记就可以了,不用按产业分类登记。为什么会出现按产业登记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分清所有权登记和使用权登记分离的登记概念。因此出现承租人肇事由出租人赔偿的尴尬案例。目前虽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法规也规定融资租赁物件使用人肇事损害第三方利益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毕竟还缺乏一部有关物权登记的完整法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批准后,这个问题有望解决。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告诉了我们什么?

    在传统的投融资领域和销售领域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一起的,由于是直接交易,因此没有什么问题。在新经济环境下,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信用销售的引入就要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概念引入。信用销售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就要有一个对于出卖人、使用人、出资人、经营人都有利的法律文件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在国际间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移动物件的物权不会因为跨境移动而出物权灭失的问题。

    世界逐步走向一体化,国际公约在此凸显重要。不仅是《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我国也是《国际租赁公约》缔约发起国之一,20多年过去了,至今还没有被人大上会审议,不得不说是行业一大憾事。《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的审议应该和《国际租赁公约》配套使用才有意义,否则我们只能做跨境进口租赁业务,难以开展跨境出口租赁业务。

    我国批准了这个法律后,只是一个开始,配套的物权设立和登记制度要跟着完善才行,否则单一政策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就是一个范例,它是专门针对飞机物权的国际文件,同样船舶、火车、汽车等跨境移动物件都有这个问题。只不过飞机因为价值高,移动快,不受地域和地面障碍物的限制等众多重大问题,因此国际上率先签署了这类议定书。船舶也有类似文件,只不过船不像飞机那样可以无障碍地随意移动,因此没有像飞机那样完善。

    中国应该先解决国内的配套法规,以适应国际法规。飞机的物权设立和登记制度在中国已经完全和国际接轨,因此签署和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应该没有问题,而且是可以立即执行的,其他产业就没那么快了。不过业内人士可以根据国际标准,呼吁政府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以便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在经济萧条时期,融资租赁正是发挥刺激投资、刺激消费作用的时候,配套政策出台的越早,对中国对抗世界性金融“海啸”的能力越强。同时也在此呼吁人大尽快批准这两个国际间法律文件。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