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民航信息网》
2006年10月19日
今年9月,中国民航总局负责人在此间召开的首届亚太开普敦公约及航空器融资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将在适当时间加入《开普敦公约》》(CapeTownConvention),从而进一步改善国内航空公司在客机、货机引入时的融资环境。那么什么是开普敦公约呢?其未来将在国际飞机融资租赁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由来——2001年10月29日—11月16日,由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共同倡导,在南非开普敦举行外交会议,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简称2001年《开普敦公约》和《开普敦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现参加公约的有埃塞俄比亚、爱尔
兰、阿曼、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基斯坦、塞内加尔和美国9个国家。
《开普敦公约》所指的移动设备包括航空器机身、航空器发动机和直升机以及铁路车辆和空间设备。《开普敦议定书》只涉及航空器标的物,即指航空器机身、航空器发动机和直升机。所谓移动设备上的国际利益,是指由议定书指明的设备类别的某个可识别标的物上的利益,包括担保协议的担保人赋予的利益和所有权保留协议的附条件卖方享有的利益,租赁协议的出租人享有的利益。按《公约》规定,公约与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公约与议定书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议定书为准;按《议定书》规定,公约应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条款适用于航空器标的物;对航空器标的物的适用而言,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由此可见,《开普敦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器及航空器标的物的买卖和租赁问题。
在航空器买卖或者租赁交易中,由于各国法律对处理担保、所有权和租赁权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了出资方权利的不确定性。在这种环境中,债权人为了避免投资风险,往往需要提高预付风险费,从而增加了借贷成本。正是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开普敦公约》规定了航空器买卖和租赁融资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较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设立国际利益登记机构,加强了国际监督机制,从而减少了对飞机这样高价值的移动设备的投资风险,降低了融资成本。例如,美国参加了该公约,随着该公约的生效,美国进出口银行已经把针对一些国家的预付风险费削减了三分之一。
为了确保国际登记处最迟在公约和议定书生效时开始运作,开普敦外交会议通过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的同时,还通过了一项决议(即第2号决议),要求根据公约和议定书设立国际登记处,登记关于国际利益权益的记录,并决定建立一个筹备委员会,在公约和议定书生效之前,行使临时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在国际民航组织(I鄄CAO)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国际登记处。2002年5月8日—10日,筹备委员会在ICAO蒙特利尔总部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确定了设立国际登记处的行动步骤。2004年1月,ICAO秘书长启动了国际招标进程;5月27日—28日,筹备委员会在ICAO总部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在四个候选者中选中了爱尔兰的Aviareto公司为主持国际登记处工作的实体(称为登记官)。随着公约的生效,国际登记处也开始了工作。
意义—— 最大的意义在于为航空公司节省成本带来福音。《开普敦公约》的实施,是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的延伸和刷新。
1948年的《日内瓦公约》仅规定:“缔约各国承允,承认:(一)拥有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二)航空器占有人通过购买取得该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三)租赁航空器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使用航空器的权利;(四)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定的航空器抵押权、‘质押权’和任何类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权利的设立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在设定该权利时的法律,并(2)经合法地登记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公共登记簿内。这些权利连续在不同缔约国中登记的合法性,按照每次登记时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不可否认,这样的规定使航空器买卖或租赁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为促进航空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各国航空公司需要的飞机越来越多,航空器融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花了10年的时间,起草了《开普敦公约》。《开普敦公约》与《日内瓦公约》是相互弥补的,“对属于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凡涉及议定书所界定的航空器及航空器标的物的,公约将取代该公约。但是,凡涉及公约没有包括在内或者不受本公约影响的权利或利益的,则不取代日内瓦公约。”(《开普敦议定书》第23条)
《开普敦公约》为债权人从破产航空公司取得飞机的控制权提供了便利,从而降低了购买或租赁飞机时的融资风险。减少这方面的风险可使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可以为航空公司节省大量成本,并有望提高业内对新飞机的需求。
目前,由于担心一旦航空公司破产后贷款无法收回,很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不愿为航空公司提供大规模的飞机融资贷款,这成为了很多航空公司融资购买飞机的巨大障碍。而《开普敦公约》提供的保护作用将为飞机融资领域吸引到新的资金,由此带来更多竞争,从而使融资成本下降。
此外,《开普敦公约》还消除了飞机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减少了受贷方无力偿付贷款时的种种麻烦。有业内人士预计,在《公约》生效后的未来20年中,低收入国家可以节省资金约5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的获益将更大。同时,在《开普敦公约》下,资产保障程度越高、国家司法体系越健全,在获得飞机融资方面就会越轻松。
进展——我国已加入了1948年《日内瓦公约》,并于2001年11月16日签署了《开普敦公约》和《开普敦议定书》,目前正在获批之中。而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民用航空器占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规定了登记制度(见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20条和第33条)。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航空器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道)、优先权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有关权利。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权利登记簿对公众开放。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12条)。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第13条)。因此,我国关于航空器买卖或租赁问题,已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中国各航空公司利用外资购买或者租赁飞机,发展民用航空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