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的串位反映及其调整中三个会计原则的适用

 

摘自《财会学习》杂志 2008年08月06日

  胡冬鸣/文

  会计选择的存在,虽然并不对企业净现金流量产生直接干扰,但是却有可能引起现金流量分类的改变。换句话说,同一经济业务由于会计选择的不同,不仅直接引起当期不同类别间现金流量的串位反映,更会波及相关类别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趋势。现金流量的确认及其分类需要给予关注并进行相关调整。

  一、串位反映及其现金流量调整中客观性与重要性原则的适用

  基于现金流量属性的划分标准,虽然能够向报表阅读者明确地表达企业现金收支的不同类别及其金额,但是,由于现金流量并未存在单独的会计要素,因此,现金流量在实践中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核算账户,这使得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向现金流量转化过程中的分类操作必然留有判断和选择空间。客观上存在着将实质上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纳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移至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反映的“会计选择”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即使业务性质改变而存在数据重新分类确认,现实中,多种选择、错位选择及有意操作实际是混杂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现金流量表数据是多重矛盾的结果。

  明显的事例是,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购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流动资产,其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而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回收,存货实现销售时,其相关的现金流量是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来进行反映的。那么,仅靠收购营运资本为正的子公司(非货币流动性资产超过非货币流动性负债),即可获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增长。不仅如此,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前以投资活动方式结清被兼并企业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增加收购方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从财务分析的角度来看待这些问题,资金串位反映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使某些重要经济指标,如“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向报表阅读者传递出了“利好”征兆。

  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企业间资金拆借。由于未得到政策支持,且公司之间又不签订借款合同,因而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将大量公司间的拆借资金列示在“收到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但事实是,拆入大数额资金,势必引起企业债务规模及其结构发生改变。因此,基于重要性和客观性原则,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即拆借资金实际上是一种企业之间的投资或筹资活动,企业应将拆借资金或有关的资金占用费在投资或筹资活动中反映。但如果借入的资金数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联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可将拆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串位问题的存在,使得某些现金收支可能具有多类现金流量的特征。就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费用来看,很难区分是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筹资、投资活动产生的所得税费用,而依照现行会计准则来处理,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必然存在不同类别现金流量之间的混同。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银行存款方面:从银行存款产生的来源看,既有经营活动带来的,也有筹资和投资活动带来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与三种活动都有关联。而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看,将除债券利息收入以外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归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悖于筹资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定义。企业现金流量表所表述的收支金额涵括多类现金流量的特征并非只是上述两种现象。但在依照现金流量属性进行现金收支归类操作存在困难的现实情况下,为了使现金流量得到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处理与反映,应对现金收支项目的归属考虑 “重要性”原则:如果所得税费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大,则将其全部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其金额较大且收入、银行存款主要来源于某一单一的活动,则应将其归类于该类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金额较大且各类活动产生的收入、银行存款相差不多,则可按其适当比例分别归类于经营、筹资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存在对本期现金流量进行客观反映,以下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关注:本期购进的生产经营用物资用于资本性支出;本期购进的工程物资用于生产经营或工程完工后转为生产经营用物资。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所支付的现金最终被用于资本性支出,因而无论该部分资金一开始在会计上怎样核算,其年终评价都应排除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外;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所支付的现金最终被用于经营性支出,因而无论该部分资金一开始在会计上怎样核算,其年终评价都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来反映。但基于以下两种情况时:将以前年度的生产经营物资用于资本性支出,或者是以前年度的工程物资用于生产经营或工程完工后转为生产经营用物资,则会存在对以前年度现金流量的数据修正问题。需要警惕的是,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同时利用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其“抹平”,既能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又不影响现金流量表的平衡关系。同时,虚构的交易,更易造成较强的创造现金能力、投资活动积极,且致力于企业发展和扩张的假象,使报表的阅读者误认为是企业自我发展的积累。

  二、串位反映及其现金流量调整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来现金流量对企业管理层的决策更具使用价值。但现金流量不同会计期间的串位反映,使得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并未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理由是,某些会计事项的存在期间(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估计、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估计)存在弹性区域,现金流量在各个期间的分布自然存在着“选择”。

  但是,问题还不仅如此,企业会计准则虽对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着明确的界定,但像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由于其产生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肯定存有争议。而同一项支出将其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减少当期及未来的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相反,将其收益性支出处理,将减少当期及未来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很明显,将其收益性支出处理的企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小于将其资本性支出处理的企业。会计实践中,在分析两个规模相当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时,必须对其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予以调整到相同的比较水平。

  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现有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中: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能对同一租赁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进行账面表达。况且,租赁期满后,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能成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先决条件。因此,存在支付租金共同属性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可能存在会计选择问题。由于每期支付的租金是一定的,因而对同一租赁采用不同的租赁方式并不影响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但是,租赁方式的不同选择将引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此增彼减。换句话说,当期及未来在经营租赁下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将比融资租赁下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小得多。在阅读分析不同公司的现金流量数据时,应该关注其采用的租赁方式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并将它们调整到相同的比较起点。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必须超过50%控股权是现金流量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刚性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特征,使得实际的大多数兼并关系形成并非需要超过50%的股份。因而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属控股集团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反之,如果对其纳入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与子公司分发给母公司的现金股利则会相互抵消,子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并入合并现金流量表,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增加。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实质上属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并入集团公司,并不存在虚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嫌疑。

  就目前来看,将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签发商业票据的贴现得款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作法值得商榷。因为即使集团内部签发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票据,票据贴现后,从整个合并会计主体来看,其性质当属非商品销售的现金流入,而且应付票据的债权人变成了银行,其实质是从银行借款。因此,应将票据贴现看作一种融资行为,在企业筹资活动中进行反映。实践中,这种业务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加以考虑和调整:如果持有方贴现后,商业票据在会计期末已经承兑,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将贴现收入加上贴现利息作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列示,同时将承兑时支付的现金在“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中列示,而贴现利息则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应。如果持有方贴现后,商业票据在会计期末并未承兑,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将不涉及承兑支付现金的列示。坚持将票据贴现款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观点认为:票据贴现的实质是将票据的收款权有偿转让给了银行。因此,让渡票据到期收款权而取得的现金流入应该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问题是,如果票据持票人将贴现款以承付货款方式支付给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原购货单位进行资金支援,则其性质将会改变,应该划属资金筹措范畴。但在银行存款进行整体核算的前提下,这个问题目前很难被发现和反映出来。况且,在集团内部签发商业票据不少企业是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来进行反映的。

  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应收账款出售及商品售后回购业务方面。其中,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但由于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提供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实质上讲,应收账款的出售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抵押的抵押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利用报表附注信息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销售进行调整,即用期末出售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增加额,将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调整到筹资活动(如果是减少额,则调整方向相反)。

  而对于商品的售后回购,虽然普遍认同将其作为企业融资活动来处理,但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销项税额并无区别,因此,有理由将销项税额列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目前多数企业将其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处理,并波及到回购时的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