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租赁公司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思考

作者 苏江荣

摘自《金融时报》 2008年06月30日

  2007年3月1日,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年多来,面对金融租赁行业巨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蜂拥而至,尤其是建信和民生两家新设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就引入战略投资者,开启了金融租赁公司引进真正意义战略投资者的先河。

  引进战略投资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优化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二是通过引入战略资本,可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迅速扩大规模;三是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提升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新的融资平台。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认真探讨。

  一、金融租赁公司应引进什么样的战略投资者

  产品、市场、资金、管理、信誉五项是考察金融租赁公司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但这些并不是引进一个具体战略投资者必须具备的全部要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有所侧重,合适的才是最好的。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切忌贪大求洋,而应选择最适合自身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战略投资者。笔者认为,在确保符合《公司法》、《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当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合金融租赁公司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大致有三类。

  (一)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基本要求是:自有资金充足,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良好,管理科学规范,盈利能力较强。民生银行的战略合作伙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是天津中天航空工业投资公司的大股东,后者则是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项目持股49%的中方合作伙伴。在民生租赁成立后,民生银行将有助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拓展经营范围,进入飞机、船舶等增长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在2007年9月13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航空租赁高峰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在2005~2025年期间中国新增飞机2880架,采购金额为3000亿美元,按照30%以租赁方式进行,将产生900亿美元、折合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仅围绕空客的设备租赁与飞机租赁,就可以让民生租赁获得足够的业务。

  (二)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通过引进此类战略投资者,实现企业文化的交融,经营理念的创新,提升资本、管理、技术、产品、服务及网络的竞争力。

  (三)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即符合中国银监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有关规定的境外金融机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改善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补充金融租赁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外部监督不力的问题,而且可以引进国外金融机构的现代金融管理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科学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建信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出资设立,在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它是唯一一家引入境外商业银行合资设立的公司。在合资过程中,美国银行为就其提供了大量技术援助。

 二、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模式选择

  (一)单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引进一家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或一家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或一家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此种模式的优点是,作为唯一的战略投资者,必然对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租赁公司高度关注,毫无保留地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加快发展。缺点是受监管当局有关向金融机构入股规定的限制,入股比例和金额有限,对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金、改善股权结构的正向影响较小。

  (二)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同时引进多家上述三种性质的战略投资者。具体操作上,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一型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战略投资者群体,要不都是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投资机构,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二是混合型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引进上述两种或三种性质的战略投资者同时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战略投资者。

  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在不违背监管当局有关向金融机构入股规定的前提下,提高战略投资者群体入股总额和持股比例,使金融租赁公司资本金得到大量补充,股权结构显著改善、有效制衡明显。缺点是多个战略投资者的企业禀赋不同,往往存在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管理个性上的差异,在事关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难免出现分歧,从而降低决策效率。

  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模式选择上均选择了单个战略投资者模式,体现这两家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效率优先,快速发展的战略。这不仅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初期快速扩大业务规模的需要,也适应了租赁行业大发展的形势,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三、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政策与操作建议

  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已经不是绝无仅有的尝试,但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仍然处在起步阶段。通过对境内金融机构先行者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需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确发展战略,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是新成立或新重组成功,业务处在摸索或恢复阶段,发展战略处在规划阶段当中。引进什么类型的战略投资者?这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金融租赁公司是向银行背景发展还是向制造商背景发展?还是另辟捷径?如果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如何获得战略投资者的认同?引进战略投资者如果没有价值链互补效应,只不过又多一些“口水战”,对于现有股东几乎全部是弊害,既要出钱又摊薄股权。因此,尽快制定出明确的公司发展战略是当务之急。

  (二)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从民生租赁和建信租赁的股权比例来看,这两家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上,体现了谨慎经营的原则。民生银行持有民生金融租赁公司81.25%,依然是保持控股地位;而建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资股东美国银行持股比例已突破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政策限制达到了24.9%,加上间接持股(美国银行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权8.19%),理论上美国银行实际持有建信金融租赁公司股权31.05%(24.9%+8.19%×75.1%),这说明尽管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3年深度合作良好,但中国建设银行仍保持对建信金融租赁公司67%控股地位的底线不放。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是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上有着丰富的实践,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初期,要保持公司的控股地位;在合作中逐步了解战略投资者,股权释放一定要循序渐进。

  (三)谨防盲目扩大股本总额。目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创新能力较弱,资金出路主要是融资租赁,还不具备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经营风险的条件,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不应盲目扩大股本金总额,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准确地测算和确定股本金总额。

  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要求,合理的股本金总额应是在对未来3年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规模和盈利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盈利及分红的承受能力来设定。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资产的增加额及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相结合;二是与股东的投资回报预期相结合;三是与消化历史包袱的需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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