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船业协会》
2008年06月07日
简介:次贷危机带来的资金从紧环境,对于中小民营船厂来说是雪上加霜,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地方船厂建造船舶量占国内份额的44%,占承接新船定单量份额的60%,占承接造船定单量的52%.尽管在后两项指标方面,超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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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带来的资金从紧环境,对于中小民营船厂来说是雪上加霜,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地方船厂建造船舶量占国内份额的44%,占承接新船定单量份额的60%,占承接造船定单量的52%.尽管在后两项指标方面,超过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两大集团,但在融资方面,地方船厂却难以得到资金支持。
民营企业福建华东船厂总经理林国珍表示,国内船厂的融资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向银行借贷。国有大型船厂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优势明显,可林国珍经营的是个民营船厂,银行对其放贷的条件很严苛,2007年底以后,更是收紧。林国珍表示,若实在不行,他们只好放弃造船,转向修船和改造船。
我国银行业向来是船舶工业发展的强大后盾。其提供的一项直接服务就是为船厂向船东开具保函,以保证预付款的安全。但在实际情况中,出于信贷安全考虑,银行通常只愿为国有、大型船厂提供融资服务,而对特别需要资金发展的中小型船厂的融资要求缺乏热情。
另外,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这也使得一些中小船厂难以获得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对此,业内人士指出,银行是否愿意为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纯商业问题,应留待他们自己互相协商解决。
根据《海商法》规定,如果船厂未能得到银行开立的保函,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即船厂可以将在建船舶抵押给银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但实践中虽然有法可依,却无序可循,缺少程序上的细化规定,所以少有成功的案例。例如,江苏省在建船舶抵押的相关立法工作开展得较早,2006年出台了《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下称《办法》)。但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江认为,该《办法》缺少法律权限,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对在建船舶价值变更的登记工作缺少效率;最重要的一点是,该《办法》仅适用于大型船厂,仍然难以解决中小船厂的融资问题。
林江表示,银行如何为中小船厂融资应得到更多的关注。
破除单一模式 发展融资租赁现曙光
蒋日富在不久前召开的2008年中国船舶与金融论坛上强调说,次贷危机使我们要重新评估船舶行业与金融业的关系,要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当次贷危机的影响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时,也为金融业带来机遇。面对中国船市万亿订单的诱惑,中国船舶金融服务期待更多创新。
中国船舶工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朱汝敬表示,由于船舶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订购新船和建造新船都需要大笔的资金,长期以来,我国船舶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次贷危机提醒我们,如果过于依靠银行贷款一种融资模式,在金融体系发生问题时,船舶融资很容易面临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