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物权法》
尽快审议颁布《融资租赁法》

 

《现代租赁网》首发日期 2008年05月17日

   ——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

    一、《物权法》的颁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里程碑。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指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明确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战略。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使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具体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九十年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

    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平等保障物权的原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传统物权观念的重大突破,确立了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物权法》的颁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里程碑。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中指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二 融资租赁是根据物权法原则,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利用国内、国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租金偿还完毕取得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加快公共资源基础设施和国防建设,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主权基金和国有企业同样可以运用融资租赁机制取得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出租给中小企业和创业员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再就业,有利于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的协调发展。

    三、深入学习和贯彻《物权法》、完善我国各类涉及物权的法律法规、促进融资租赁发展迫在眉睫。

    融资租赁业务是所有人对动产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交易形式。是一种专门从事动产、不动产资本投入和资产管理的新型服务业,是制造业和金融业延伸服务链条的必然趋势,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是功能完善的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颁布将会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现行法规中的诸多规定与《物权法》有冲突之处,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现行法规中对企业经营方式性质的界定与物权法的原则不相适应。

    融资租赁是一种仅保留处分权的所有权的资本性投入服务,并不实际占有和使用设备,现行法规经常要求租赁公司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不合理的。

    2、现行动产登记制度急需完善。

    我国现行物权法仅对不动产的物权登记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登记办法,对飞机、轮船、车辆、林产等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其中,车辆登记仅属于准予行驶登记,还不是物权登记。由于《物权法》没有授权,目前大部分动产的物权登记基本处于空白。

    3、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是按物的归属适用,还是按物的利用进行适用尚不明确。

    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理应由从事设备资本服务的所有人享受,但现行政策往往只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只有转移所有权的出租人适用,对不转移所有权的出租人是否适用不明确;.产业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理应由物的使用方适用,有关法规往往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而不允许承租人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4、现行市场准入法规不适应物的归属和利用两权分离的现状。

    一些市场准入(企业资质)的行政法规往往以企业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为标准,限制了一些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企业进入市场,不利于不同类型的企业运用物权法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5、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误判和侵权的现象,如,第三人伤害、擅自处置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的取回困难等。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没收设备和财产也往往没有区分和考虑租赁资产与自有资产的区别。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尽快审议并颁布《融资租赁法》是贯彻和落实《物权法》最有效的举措。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国内外成功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资金配置渠道不畅、设备流通不畅、资产形态转换不畅、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国际贸易不平衡等热点问题可以通过发展融资租赁投资得到有效地解决和缓解。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也都离不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国内外的融资租赁业的投资人迫切希望有一部类似行业法的融资租赁法尽早出台。并通过人大代表多次提交制定融资租赁法的提案。

    《融资租赁法》是一部关系到调整经济结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是一个应尽早颁布的法律。

    历届人大常委会一直关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1999年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就设立了融资租赁专章,解决了融资租赁交易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上届届人大常委会以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敏感和责任心,根据人大代表的提案,又将《融资租赁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并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经过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近3年的艰苦努力,于2006年10月底已经基本完成了《融资租赁法》报审稿。

    待报审的《融资租赁法》广泛借鉴了国际上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成果,根据国内外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长期困扰租赁业发展的行业监管、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租赁物适用范围、融资租赁促进政策等关键问题,由于郭树言副主任的亲自协调和银监会、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委领导的共同努力,也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国内外融资租赁专家及租赁业界的基本认可。将报审稿提交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但这部引起了国内外投资人高度关注、得到了国际机构和国内业界的大力支持、国内十多个部委参与了起草和讨论形成的报审稿未能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计划,是否能列入新一届人大的审议计划,至今尚未明确的意见。

    对此,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设备制造厂商、服务运营企业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均十分忧虑。如果没有融资租赁法,发展融资租赁将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障碍:

1、《物权法》没有对动产的用益物权作专章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和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的调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动产的多样性,难于在物权法中规范,为《融资租赁法》的颁布预留了立法空间。
2、《物权法》未对动产的登记制度作立法授权,需要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明确授权机关和登记执行部门。
3、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法院在处理动产的归属和利用上没有判案依据。政府部门相关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忽略物的归属和利用分开情况下的权属区分和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
4、现实的市场环境中,已存在的企业主体资质、动产登记、税收适用、市场准入、归属和利用民事关系调整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只能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业界恳切希望本届人大能尽快审议颁布《融资租赁法》。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