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经济日报》
2008年05月16日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并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构成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在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A股,B股,H股等),并鼓励其他企业运行。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曾表示,预计未来三年准则实施范围将扩至全部大中型企业。
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净值产生较大影响者有下行:
1. 因员工提供服务而提供的股份支付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一项费用。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收购方应对被收购方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用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 商誉及使用寿命说不准的无形资产不再进行摊销,但至少需在每个会计期间末进行减值测试。
4. 企业合并中收购折价于发生时应立即认行为收益。
5. 少数股东权益需在股东权益中行报。
6.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记入损益。
7.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标准后才能予以资本化。
8. 非专门借款利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也应当予以资本化。
9. 禁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10. 衍生性工具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记入损益表(指定并有效套期工具除外)。
11. 投资性房地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损益。
12. 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13. 债务重组收益应记入损益。
14. 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应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15. 取消应付税款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16. 对于兼具负债和权益特征的工具(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对其中属于负债及权益的部分进行拆分并单独核算。(上)
(本文作者为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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