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建议

 

摘自《融资租赁通讯》08年第四期 2008年0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尊敬的 宋德星 司长:

    贵部《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以下简称《通知》) 旨在引导国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我国国内航运业,促进我国国内航运业的发 展,业界对此十分支持。但关于该通知第三条“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 “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 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我会对此提出如下意见供贵部参 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 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也仅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仅保留所有权的处分权,且负有保障 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义务,并不参与承租人的经营管理。即便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取 回租赁物,出租人也无权使用租赁物从事特定的经营行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国内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是对船舶等设备的资本投资行为,并不参与国内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不 是对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行为。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范范畴。

    2、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的产业包括:①船舶代理;②水上运输公司; ③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④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⑤船舶(含 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⑥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 ⑦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七项。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船 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范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 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中 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低于50%的话,该公司融资租赁的船舶将无法在中国港口登记,融资租赁 的船舶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船舶可以领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待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 取得船舶所有权,再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可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 务也不存在船舶国籍登记的问题,更不会危及我国的航权。

    4、我国对电信、民航等行业也都严格限制外商的准入,但并没有限制外商投资融资租 赁公司对电信设备、飞机等标的物进行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支持电信、 民航、航海运输等业务部门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国内运营企业相当规模的电 信设备和飞机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的,且很多都是通过国外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极 大地促进了我国电信业的技术改造和民航业的发展。贵部《通知》要求国内船舶出租人的外 资比例不得高于50%的规定不利于国内企业利用外资装备国内水路交通运输业。

    5、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商务部于2005 年制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企业可以进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

    贵部对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业务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的规定,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发生了冲突,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如确需对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 资租赁公司的外资比例进行限制,建议与商务部联合发文较为妥当。

    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 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会作为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自律组织,愿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船舶租赁问题与贵部 配合,积极引导国内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航运业的发展,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 办法。

    以上建议供贵部参考,望研究答复为盼!

    顺颂政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2008年4 月15 日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