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租赁融资审计员手册》摘译

 

摘自《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网》 2005年06月28日

  作者 裘企阳

    译者注:本手册是美国供国家银行行政当局货币审计员学习的基础知识材料。这里只译了其引言部分。旨在让我们了解,在美国,国家银行依据什么规章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其限制性条件是什么,如何界定风险以及以及如何监管。本文原件系中国租赁公司李洪博士提供,仅借此机会致以谢意。

租 赁 融 资 引 言
背 景
  租赁协议是允许一方以对价为条件而在声明的期间内使用另一方的财产、厂场或设备的某种协议。租赁已经变得更为流行,因为商界和消费者寻求为取得固定资产而融资的替代品。一项租赁协议至少涉及两方。一个出租人(诸如银行),它拥有该财产,以及一个承租人,它使用该财产。这个出租人实质上是该交易中的放款人,它从租赁付款、税收好处以及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该财产的出卖或再出租的组合,来得到回报。
  尽管租赁往往被看作是一种现代的融资工具,然而,种种迹象表明,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就已经有租赁交易了。当时,苏美尔的农夫从寺庙的祭司那里租工具用。自那时以来,租赁的基础没有多大变化。多少年来,租赁一直具有活力和能力来很好地适应变化中的商业环境。
  在美国今日,租赁是最广泛使用的动产融资方法。对于身为银行的出租人来说,租赁是能够满足银行客户的需求的另一种有竞争力的产品。租赁会比其它银行产品安全,因为这些交易是有担保的,而且租赁协议通常会由于其交易方式内含的优势,诸如税收好处,而比商业贷款更能够赢利。
  租赁对于承租人(客户)来说,是一种保存资金的途径。因为,事实上它们得到的是100%的融资。随着租赁方式的不同,所有权的风险(例如该产品变得落后的可能性)可以转移给出租人。税收好处也可以转移给出租人,导致承租人的租赁付款的较低。经营租赁是在表外的,它有可能改善承租人的某些关键性的财务比l率。
  出售回租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某项财产(通常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可以在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保留对该财产的使用。在这种交易中(事实上是两个单独的交易),财产的所有者出卖该财产并随即租回。不存在物的转移。从安全和稳健的角度而言,出售回租交易所形成的租赁协议,基本上应该用对其它协议的同样的方法审查。
  国家银行可能为了农业、商业或消费者的目的而从事租赁。一般而言,银行只有在得到了某个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承诺,或者订立了某个免除银行因取得租赁资产而受到损失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之后,才会去取得要出租的财产。
  国家银行可能扮演出租人的角色,对动产的“净租赁协议”进行融资。在一个净租赁协议中,银行并无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去承担维护该财产的责任。银行不被禁止安排某个独立的第三方去在租赁期间提供服务、修理或维护。
  国家银行被禁止在商业努力中成为一般合伙人。因此,当国家银行出售其在租赁协议中的权益时,它不得通过通常是信托安排或设立有限合伙公司的方式而成为一般合伙人。
租赁的监管当局
  自1977年起,银行被允许提供动产租赁,后者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这种活动被12 USC 24 (第7)作为银行业务的附带而被允许。监管部门允许国家银行履行租赁协议的说法,得到了法院裁决的支持。在M&M租赁公司诉西雅图第一国家银行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该租赁交易是可允许的,只要该租赁协议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随着该裁决,OCC发布了解释性条令(前 IR7.3400, 1979.6.12生效),赋予国家银行订立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的净租赁协议的权力。本节所说的租赁协议,应该是全额清偿的租赁协议。此外,银行依赖其实现全部收益的租赁财产预期余值的未担保部分,不得超过该财产对银行而言的原值的25%。对于一家银行在其账面可以有此种租赁协议的合计额是多少这一点,没有监管上限。【是不需要,因为对银行的全部风险资产的总额,有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裘企阳注】
  1987年的竞争性权益银行法令(The 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CEBA)是第一部专门允许国家银行从事租赁的规章。CEBA 的第108节修改了 12 USC 24,增加了第10 部分,专门允许银行在某个净租赁协议的基础上为了租赁融资交易而投资于实体动产。
  OCC发布的于1991年生效的12 CFR 23允许国家银行依据12 USC 24 (第7)和12 USC 24 (第10 ).对动产进行租赁融资。OCC于1997年1月17日修订了该条例。12 CFR 23包括三个分部。
• 分部A适用于租赁融资交易。
• 分部B涉及对CEBA租赁协议的补充要求,以及
• 分部C涉及对银行订立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的净租赁协议的权力
分部A)总则
  国家银行的全部租赁融资交易必须遵循分部A内的总则(12 CFR 23.1 到 23.6)。依据这些规则,租赁协议必须是在“净租赁协议”基础上的“全额清偿租赁协议”。全额清偿租赁协议是这样的租赁协议,其中,银行合理地预期通过租金、预期的税收好处以及该资产在租赁期限届满时预期的余值,将能够实现对该租赁资产的全部投资(以及财务成本)。净租赁协议是这样的协议,其中,银行并无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为该资产提供维护、保险、零件或附件。(注:国家银行不被禁止安排某个独立的第三方以承租人付费而提供这些服务。)
  作为常规,国家银行只有在已经订立了某个确认免除银行因取得租赁资产而受到损失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协议,或得到了某个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承诺之后,才会去取得要出租的财产。对此常规,有一个例外。国家银行可以取得要租赁的财产,如果该项取得同扩大该银行现有的租赁业务或进入租赁业务的某项业务计划相一致的话。该银行依据该例外所持有的财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及盈余的15%。
  租赁期限届满(或承租人违约)时,银行应该根据实际可能尽快地处置或再出租该资产。通常,国家银行应该在取得处分或控制该财产的法定权利之日起的五年内做到这一点。如果该银行可以指证某个附加的持有期是显然必要的时,OCC可能将该持有期延长至5年之久。本分部还要求各银行依据12 USC 24 (第7) and 12 USC 24 (第12)对各租赁协议保持单独的记录,以及在同附属机构的交易中使全部租赁协议遵守放款限额和各种限制。
分部B)CEBA租赁协议
  本分部(12 CFR 23.10至 23.12)管辖对CEBA租赁协议的附加要求。依据12 USC 24 (第10),国家银行可以在净租赁的基础上投资实体动产,包括车辆、活动房、机械、设备、装置或其它类别的实体动产。CEBA租赁协议的账面总值不得超过该银行合并总资产的10%。本分部还设定了90天的最短租赁期限。
分部C)依据12 USC 24的租赁协议
  本分部(12 CFR 23.20 through 至23.22)管辖依据12 USC 24 (第7)并且包括(有所变动)原先的解释性条令所含的内容。依据本分部,国家银行可以成为某个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的净租赁协议的动产的出租人。该银行对其投资加上财务成本的回收,取决于该承租人的信用度以及对余值的任何担保人。该银行依赖其实现全部收益的预期余值的未担保部分,不得超过该财产成本的25%。然而,预测同政府机构订立的租赁协议的预期余值时,可以基于该交易将续订的合理预期。
12 CFR 7.1000(d)
  本解释性条令允许国家银行同政府当局或其它公用当局就公用设施订立租赁协议。某银行可以购买或建设某个公用建筑。例如,一所学校,或其它类似的公用设施,以及,作为法定产权的持有人,可以将该设施租赁给政府当局或其它公用当局。唯一的限制是,该政府当局或其它公用当局必须有足够的资源去支付其到期时的全部租金。依据该解释的租赁协议必须确保在该租赁协议届满时该承租人将变成该建筑或设施的所有权人。
对国家银行租赁活动的限制
国家银行订立的租赁协议受到以下限制
• T12 USC 371c and 371c-1对同附属机构的交易的限制
• 12 USC 84 的放款限额.
• 12 USC 24 (第7) or (第10h)中的限制.
• 12 CFR 23中的相关限制.
  依据这些规则所作的计算,会不同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例如,依据12 USC 84,承租人的债务余额是租赁协议应付款以及该财产的预期余值两者之和的现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委员会说明(SFAS) 13的计算。
  某个杠杆租赁协议项下的承租人的债务余额的计算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此相同。不过,在杠杆租赁协议中,无追索权债务的未冲销余额是从现值诸因素中扣除的。该扣除承认无追索权债务不是该承租人对该(银行)出租人的负债。
  同理,在适用12USC 24 (第10 ) 的10 %的限制而计算CEBA租赁协议的总额时,是扣除该银行为取得该租赁财产而融资时所发生的无追索权负债的。
对租赁操作的检查
  检查者应该确认,租赁部门是在安全和良好的方式下运行。管理层必须有一套制度来识别、度量、监视和控制风险。为了确定该制度是否有效,检查者必须懂得对租赁监管的背景、银行介入租赁的原因、所涉及的风险、租赁协议的不同类别以及如何要求承租人。租赁检查的绝大部分同对资产质量的任何其它检查十分相似。检查者要着力于理解和评估银行的信贷政策及实践,以及对资产组合的行政管理。
  就OCC对风险的讨论而言,检查者要评估银行风险对其资本和收益的影响。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是预期或不可预期的对银行的资本和收益有负面影响的潜在事件。为了对银行监管的目的,OCC定义了9类风险。它们是,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外汇风险、交易风险、违规风险、战略风险和信誉风险。这些类别的风险并不相互排斥。任何产品和服务都可能使得银行暴露在多种风险面前。然而,为了分析和讨论,OCC对这些风险分别地进行识别和评估。
  同租赁融资有关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和违规风险。
  检查者必须确信租赁部门是在安全和良好的方式下运行。管理层必须有一套制度来识别、度量、监视和控制风险。为了确定该制度是否有效,检查者必须懂得对租赁监管的背景、银行介入租赁的原因、所涉及的风险、租赁协议的不同类别以及如何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的检查的绝大部分同对资产质量的任何其它检查十分相似。检查者要着力于理解和评估银行的信贷政策及实践,以及对资产组合的行政管理。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某个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同银行的任何合同的条款而产生的对收益和资本的风险。信用风险存在于其成功有赖于对方、出立人或借款人的履行的任何活动之中。信用风险产生于银行资金通过真实的或暗示的合同性协议被提供、被承诺、被投入或者以其它方式敞口的任何时候,而无论其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在评估信用风险时,检查者必须认识到,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付款,带有同抵押贷款项下的付款实质上相同的风险。对租赁协议的审查应该把它们看作如同贷款,用同样的定义来将它们分类,用同样的方法来提取准备金,按照同样的性状来确定实际状况。在评估某个租赁交易时,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附加的考虑。如果承租人违约,银行作为所有权人,通常可以迅速取回该财产。
  在订立某个租赁协议之前,国家银行应该合理地预期通过租赁付款、估计的税收好处以及租赁期限届满时该财产的估计余值的组合,实现其在该被租赁的财产中它的全部投资,以及在租赁期限内对该财产融资的估计成本。对于每一个租赁协议来说,检查者应该确信银行已经设定了该承租人的信用度,已经考虑到了税收好处的或许变动,以及已经定期地评估了该财产的价值,从上述三个来源中检查影响到可回收程度的各种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利率波动而给收益或资本带来的风险。从经济上考虑,银行关注其资产、负债以及储备的价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利率风险来自利率变动的时间掌握同现金流的时间掌握之间的差别(重新定价风险),来自影响银行活动的不同的收益曲线之间的利率关系的变动(基准风险),来自到期日频谱上各时点利率关系变动的风险(收益曲线风险),以及来自隐藏在各种银行产品中的同利率有关的期权(期权风险)。在估计利率风险时,必须考虑到复杂的、非流动性的套期战略及产品对利率风险的影响,以及还有对费用收入的潜在影响。因为后者对于利率变动是敏感的。在各类业务是分别管理的情况下,利率风险指的是业务方式,而不是业务组合。
  同贷款一样,租赁协议也有利率风险。贷款有一个明示的利率,而租赁交易是基于某个隐含利率来谈判和签署的。在银行业内,对于多数租赁协议来说,这个隐含利率是从某个固定利率推导而来的。典型的情况是,对银行而言的利率风险,是如同该银行做了一笔明示固定利率的贷款一样的。固定利率使得银行在利率变动时暴露在利率风险面前。而由于竞争的力量或经济的力量,利率总是会变动的。提前付款或租赁协议提前终止会使银行遭遇附加的利率风险。当着某家银行给某个租赁协议融资时,管理层应该考虑因利率风险而对收益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应该努力通过资产负债管理来抵消同固定利率租赁融资相关的风险。银行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管理利率风险,诸如调整租赁协议的到期日和付款频,将隐含利率建立在浮动利率的基础之上,以及将利率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因银行不能在不发生不可接受的损失的情况下履行到期债务所产生的对收益或资本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无法处理筹资来源的计划外减少或变动。流动性风险还来自银行未能确认及对付那些影响银行在损失最小的情况下将资产变现的能力的市场情况变化。检查者通常通过估计某资产的预期寿命及能够将它转换为现金的容易程度来评估其流动性风险。租赁协议的流动性风险并无差别。检查者必须评价各租赁协议的条款并确定是否有任何因素可能影响该银行对该租赁协议组合的预期收益。根据此类因素存在的程度,检查者可以估计将部分组合变现以满足其它资金需求或利用其它机会的任何预期的需求。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提供服务或产品时发生的问题给收益或资本所带来的风险。这个风险是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员工诚信以及操作程序的功能。交易风险存在于所有的产品及服务中。交易风险中的一个是租赁所特有的重要成分,是余值风险或资产风险。余值是对未来价值的一种估计,即,估计在租赁期末处置或再出租该财产所将能实现的金额。不是适当地控制余值风险的银行可能会无法收回其投资。实施此种控制的方法之一,是定期地评估租赁财产的搁置、老化或市场贬值状况。因为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会使该财产迅速减值
  检查者必须确定在该模式中所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银行会通过设定不合理的高余值来操纵收入,并因此在租赁期内把自己暴露在无担保的风险面前。检查者应该把对各个租赁协议的余值的估计作为对银行的整个组合中的余值风险的全面估价的一个部分。
  其回报实质性地依赖于税收好处的出租人将会失去这些好处,如果承租人违约,或者税收法律变更。有些出租人/所有权人会申请对该财产加速折旧。后者将会由于报表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别而产生税收递延的好处。1986年1月1日之前投入服务的某些财产给出租人提供了一种投资税信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估计其当前及预期的应税头寸和货币的未来价值。.
  交易风险还存在于银行同政府当局(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订立租赁协议之时。这种风险特指不配套。如果资金不配套,政府当局就有可能撤销动产租赁协议。在审查同政府当局订立的租赁协议的过程中,检查者应该确定是否可能不配套,而且这种评估应该以资产的类别为依据。在所有的同政府当局订立的租赁协议中都应该有禁止政府当局在如果该租赁协议被撤销时租赁或购买类似财产的条款。通常,该协议还应该包括提交第一个财务期间的配套状况的证据。
  使得管理层和董事会得以监视租赁部门的操作状况的方针、程序、制度和控制,应当类似于用于监视贷款部门的那些方针、程序、制度和控制。对影响该财产的市场情况的不正确的假设或变动,会使银行难以收回其投资。为了监视付款状况、托收、租赁协议进程、余值头寸以及租赁协议组合内的集中度,管理者需要有准确的和完整的信息。
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律、条令、规章、规定的做法、或道德标准而给收益或资本带来的风险。违规风险还产生于管辖银行的客户的某些银行产品或活动的条令可能暧昧不明或未经考验。违规风险使得该机构面临罚款、损失赔偿和合同无效的风险。违规风险会导致信誉下降、特许权价值减少、业务机会受限制、扩张潜力减少以及合同难以执行。
  表现为诉讼、调解或裁决的违规风险影响租赁。如果文本制作有问题,银行可能失其在某个租赁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它可能会失去实现税收好处或利用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重新占有或出卖的能力。
  违约风险影响租赁的程度是同它影响放款的程度一样的。因此,为使租赁活动合规的程序应该十分类似于为使放款活动合规的那些程序。银行的合规努力应该集中于12 USC24 (第7), 12 USC 24 (第10h), 12 USC 84, 12 USC 371c 和371c-1,12 CFR 23, 12 CFR 32, 12 CFR 7.1000(d),规章M以及其它消费者保护法律和规章以及《财务会计准则说明》。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