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预缴应注意12项变化

 

摘自《民营经济报》 2008年04月07日

  本报讯 记者林晓曼报道:2008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即将展开。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季度预缴工作,近来,各地不少外资企业财务人员向各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想详细了解新旧税法下费用扣除存在的差别。于是,税务部门梳理、比较了相关税收政策后,提醒纳税人应关注十二项变化较大的扣除项目,具体是:

  1、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对此,企业应当清理员工工资、薪金情况,对不合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资、薪金费用尽早作出安排,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2、五险一金

  新法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新法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4、个人商业保险费

  新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利息支出

  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

  6、汇兑损失

  旧法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新法规定,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失,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同样,汇兑收益也应按新法相同规定进行处理。

  7、业务招待费

  新法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较小者作为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应当对业务招待费认真控制,以取得较大税务利益。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9、企业财产保险费新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

  新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作出捐赠决定之前,应当合理估计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税法要求的标准之内。

  12、准备金

  新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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