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
促进信用卡发展

 

摘自《新浪财经》 2008年03月06日

  新浪财经讯 继2月29日公布10项提案后,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33.35,1.04,3.22%,吧)行长马蔚华又提交两项新议案。一项建议加快融资租赁相关立法进程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另一项则建议为我国信用卡产业创造良好环境。

  加快融资租赁相关立法进程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尽快审议并颁布《融资租赁法》。

  待报审的《融资租赁法》不仅广泛借鉴了国际上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成果,还根据国内外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在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租赁物的公示登记、租赁物的取回权行使、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的促进政策等关键问题上,均有了重大突破,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国内外融资专家及租赁业界的基本认可。

  如今,经过4年酝酿的报审稿提交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尽快审议并颁布。

  2.明确对融资租赁行业涉及的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出售回租中可能涉及的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和减免。

  具体而言:

  (1)允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固定资产的承租人(即纳税人)抵扣此部分进项增值税税额;

  (2)比照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办法,在融资租赁公司进口以上客货运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时,同样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就1982年海关总署《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相关内容以规章等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明确融资租赁商在进口符合“复函”的商品时同样享有“复函”中有关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规定;

  (4)进一步明确设备出售回租中的减免税问题。建议规定:企业用被监管货物做出售回租业务时,出售回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承租人仍然应继续享受减免优惠。在设备监管期内,如使用人、使用地或用途发生了变化,被监管货物将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受让方应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

  3.拓宽融资渠道,扶持租赁资产证券化。

  国外实践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其风险与银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相比较低,但由于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金成本高于银行贷款,从而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中风险和收益倒挂的情况,这是阻碍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一方面应依靠前面所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解决,另一方面应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如通过发行债券、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借鉴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经验,资产证券化对融资租赁企业取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产流动性、管理控制风险、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予大力扶持。

  为我国信用卡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扶持信用卡贷款发展。相比于一般贷款,信用卡贷款有如下鲜明特点:一是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尤其是居民的消费需求;二是有利于减少现金投放,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强化消费资金预算管理,促进防治社会腐败;三是信用卡贷款的实质是电子结算替代现金结算,其增长速度和范围是商业银行无法控制的;四是信用卡是支付结算工具,本质上并没有扩大社会信用,不产生派生存款。鉴此,本委员认为,有必要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和扶持信用卡贷款的发展。在今年宏观调控的情况下,建议在核定银行贷款调控目标时,将信用卡贷款规模剔除在外,实行专项管理,否则,将使发卡行陷入两难境地,影响信用卡贷款乃至整个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调整信用卡呆帐核销政策。信用卡业务经营遵循“大数”法则,采取集中征信、集中审批、集中账务处理、集中监控、集中核销的集中化运营模式,其业务具有金额小、贷款笔数多的特点。而我国现行的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存在呆账认定困难、核销程序复杂、呆账准备提取与核销脱节、风险准备金提取不充分等问题,制约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改进与完善。建议借鉴国外普遍经验,统一规定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认定标准,建立信用卡资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完善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提取方式;简化核销手续,变“监管层审批核销”为“发卡行一定程度下的自主核销”,变“个案核销”为“批量核销”;放松核销条件,将逾期180天作为损失标准;对逾期180天以上透支资产的表外利息,赋予各行自主减免权。

  第三,鼓励信用卡业务创新。从国外的经验看,信用卡是银行最具创新性的业务之一。国家应该鼓励银行适应客户和市场需要开展信用卡业务创新,而不应该人为地加以限制。如信用卡双币卡、单币卡、联名卡等产品创新,积分消费、分期付款、优惠专属等营销方式创新,手机支付、网络支付、芯片卡、非接触式支付等支付方式创新,都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从客户和市场的角度加以考量,并予以扶持和引导。

  第四,改善银行卡受理市场环境。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受理市场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构成我国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产业发展日益突出的瓶颈制约。建议政府主导推动改善刷卡环境,如以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措施鼓励商户安装刷卡机具、受理银行卡;把联网通用纳入监管内容,督促发卡行、收单行和各地银联尽早实现交易网络结构和技术模式的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管理,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厘清支付清算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等,促进银行之间,银行与工商、公安、税务、海关、交通、房地产等部门共同建立信息管理与互动机制,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信用卡非法代办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广告,用伪冒资料进件的现象,抓紧开展联合治理,防止扰乱市场秩序。对利用现有的信用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合理确定查询费用,以免过大增加发卡行成本支出,影响查询积极性。

  第六,及早出台《银行卡条例》。国内各银行目前开展信用卡业务,主要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监管主体、产品类别、信用额度、风险管理、受理市场等各方面已经严重滞后于业务的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推动。关于《银行卡条例》,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的过程中,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能够及早出台。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