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租业务过程中是否要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问题探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06日

    这个问题还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出台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那以后,这个问题一直困绕融资租赁业的出售回租(返还式融资租赁),尤其是企业在咨询某些税务官员时,他们认为出售回租过程中因为有出售环节,所以要按《通知》规定交纳增值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做了一些功课,提出一些看法供业内人士参考,或与税务官员沟通。

    一、政策解读

    首先要了解文件中的词义。该《通知》中和出售回租有关,最 需要理解的是“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这段话,关键点在“应税固定资产”。笔者经过查找,除了这个文件外,并没有发现税务部门对这个名词做一个权威解释。大都引用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第11条先说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其次说明这3个条件中只要有1条不符合,就属于“应税固定 资产”。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遗憾的是官方并没有这样的文件确认,这就给不同能力的税务官员带来不同的解释。

    同时,在更早的文件中查到财税(1994)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第11条中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租赁物件大都是固定资产中的动产,因此也应该在这个范围内。也就是说: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出售回租中的设备出售是不 完全适用的。我们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向税务官员来说明这个问题。同时在操作过程中尽量要按照3个条件的标准运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售回租的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这点应该是没有疑问和不可争辩的。要做房产租赁一定要考虑这个成本问题。

    二、出售交易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新经济环境中,许多企业为了创新,总是提出五花八门的要求传递给融资租赁公司,这时给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带来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3个条件标准,一定但超出这个范围,有可能被纳入应税固定资产就麻烦了。因此在操作前要想好对策。

    融资租赁出售回租业务中 (注意:这里不包括经营租赁的回租方式,因为一旦涉及产权不转回的问题,又怕牵扯交纳增值税的问题、租金全额交纳营业税的问题)的出售环节,潜在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企业)出售的方式有大概三种,含盖了设备采购、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在交易中我们要注意:

    一、出售合同(交货前出售)

    这是一种权属交易,通常用在出租人不易直接采购物件的融资租赁上。如:进口飞机的采购通常由航空公司与境外飞机制造商签定购货合同。受政策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很难有这个权利,除非这家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是航空公司。在操作上采取航空公司把购货合同中飞机的处分权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在把这笔资金付给飞机制造商。租赁公司购买款付给航空公司。

    这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权属融资,融资的目的是采购租赁物件。租赁公司购买的是飞机的处分权,在购买时,飞机还没有交货尚未形成航空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前,纳税人(航空公司)的还没有形成“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破坏了3个条件的完整性,但也不能算做“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因为既没形成“固定资产”,也没有“自己使用”,因此不应该交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

    二、出售尚未使用的全新设备(交货后、安装过程中、自己使用前出售)

    有些承租企业为了不让租赁公司介入价格谈判的环节,他们和厂商率先签定购货合同,然后让租赁公司买单。租赁公司为了避免风险,不接受出售合同的做法,而是先让承租企业先用过桥贷款支付款采购后,在由租赁公司购买新设备的处分权租给承租企业。

    如果承租人没有确认安装调试合格,那么没有有纳入承租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破坏了3个条件的完整性,同时也没有使用,不符合“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因此不应该再增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

    如果承租人已经确认安装调试合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这时设备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但尚未进入使用阶段,虽然说是自己将要使用,毕竟还没有使用。关键是符合了3个条件的完整性,就是出售也不应该再增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

    三、出售开始使用的设备

    有些承租企业 为了盘活资产,增加现金流,用自己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的设备和租赁公司做出售回租,以获取现金。这应该是典型状态下的出售回租,不向前两个做法似的给购买设备融资,而是为流动资金融资,为在投资融资。

    这种做法是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是“应税固定资产”的范畴,不应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出售回租的出售环节中增值销售租赁物件,一定要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不管是新设备还是旧设备。这在设计出售回租环节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以上观点属个人看法,不代表税务部门的政策,有关回租物品是否需要交纳旧货销售增值税的问题,以承租人所在地税务官员的解释为准。

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第8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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