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租赁保证金

作者: 罗小春

摘自《焦点房地产网》 2008年02月25日

  租赁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结束时,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保证金俗称为租赁押金。保证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可不计息(实务中后者更常见)。

    融资租赁保证金有如下功能:

    1、租赁保证金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行动上表明承租人的租赁意愿,它使租赁合同生效。因此,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如果出租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将对承租人予以赔偿。对此,在中国融资租赁供应严重不足的今天,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对此没有赔偿,但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当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少缴学费。

    2、降低融资比例。一方面,减少承租人实际负债的数量与比例,提高其偿债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减少出租人的信用敞口,减少租赁公司净现金流出。

    3、控制租赁风险。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保证金抵扣功能(和租赁的加速折旧),使租赁期中的退回设备具有价格优势,拍卖处置或回购也更容易实现。

    4、提高内部收益率。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公司先行收到资金,将提高融资的收益水平。比如,100万元租赁,3年,手续费3%,账面利率9%,期初付租,当保证金为10%时,内部收益率为14.5%,如果将保证金提高到15%,内部收益率将上升到16.4%。

    5、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1-2期租金(租金支付周期短的<比如每月或每二月一付租>可以垫付二期,租金支付周期长<比如每季度一付租>则只能垫付一期租金),在允许垫付的最长期限到期前,承租人须及时补足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加罚利息),可以维持继续租赁。而且,合同约定以保证金垫付租金的次数,视租期和付租频率最多不能超过2次或3次。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有的租赁公司完全无视或放弃保证金的此项功能,租金逾期率高,处理生硬(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影响其市场口碑,于业务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都不利,值得反思、改善,使经营与管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当然,以保证金缓减临时付租困难,并不是说租赁公司因此而放松租后管理,放松租金的催收。相反,给承租人陈述付租困难并申请以保证金垫付租金,可让租赁公司在体谅承租人、双方继续合作的氛围下更深入把握承租人经营的真实情况和可偿债的资产情况,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承租人走出经营困境,或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租赁债权。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