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法规 营造良好环境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评介
 

摘自《汽车周报》 2008年02月15日

   作者: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张欣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出重要修改。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长远发展趋势及其功能作用的基本判断,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银监会新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

    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

    自2004年上海汽车集团与美国通用汽车成立国内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以来,目前国内经批准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已经达9家(名单见表)。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率为0.26%。

    伴随着汽车产销规模的持续扩大,汽车销售对资金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年初中国银监会曾就商业银行介入汽车消费信贷发出了风险警示:未来如果商业银行淡出汽车金融业务,将会导致汽车业的相关“资金链”出现断裂,势必影响到整个汽车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迫切需要给汽车的消费信贷寻求一条“出路”。

    从国际的经验看,汽车金融业务几乎都是由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大集团通过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来解决的。而2003年出台的原《办法》和相关细则出于审慎性考虑,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从3年多的实践看,目前汽车金融服务业整体运作比较规范,风险可控,但同时也暴露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与业务范围偏窄的矛盾,如融资渠道、业务品种单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加以解决。

    新《办法》着重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突出体现汽车金融的专业性、核心业务及功能定位。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团队;强调三大核心主业:零售贷款、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公司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强调监管指标体现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并非越多越好。
新《办法》在几方面有所完善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总体构架设置上更加合理,将原《办法》及细则合二为一,并注重与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相衔接;
二是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更加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管理团队;强调以“促进汽车销售与购买”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即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贷款业务)基础上,新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三是风险监管指标设置更为科学,更加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据汽车金融业务特性需要,取消了原有对最大10家客户授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

完善监管法规 营造良好环境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评介
作者: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张欣 日期:2008-2-15
四是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准入条件,新《办法》提高了对出资人综合经济指标量化标准,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同时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项规定。此外,与相关法规协调一致,对有关条件作出适当调整,如将“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为“最近2年连续盈利”、将“无违法违规记录”改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为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新《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了6项新业务,即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同时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取消了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该业务在汽车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有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届满后再取得所有权。二是汽车金融公司自身拥有一定数量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通过办理租车业务来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以美国为例,在批量销售的汽车中有30%是卖给租赁公司的。目前全球每年的汽车销售额中,采用融资方式,即采用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占到全部销售额的70%,其中租赁方式又占到60%。
遵循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新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丰富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同时根据汽车业务和监管需要对监管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办法》及《细则》规定的7个监管指标调整为5个监控指标,即保留3个指标: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增加1个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修改1个指标:资本充足率由10%下调至8%;删除3个指标: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要求。此外,还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要求。
汽车金融在中国市场大有作为
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但在中国,尽管汽车已是大众消费,但由于一直缺乏完善的个人信誉系统以及过于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汽车信贷业务得不到较快发展。目前,中国贷款购车的比例只有10%~20%,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距甚远。预计中国汽车金融有着巨大的上升空间,谁能够占领汽车金融的先机,谁就能够把握未来汽车的销售走向。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的7家汽车金融公司,其整体业务在2007年的增幅超过50%。其实,这样的增长态势从2005年下半年便已经开始。以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为例,上海通用联手金融公司,推出“2007别克精英理财计划”,根据该计划,消费者首付40%购车款,剩下的60%可分3年偿还,且不用支付利息。依靠这样的金融策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2007年零售信贷业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5%,运营资产超过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亿元,签署零售贷款合同超过7.9万份。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500亿~6000亿元的市场容量。
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其一般都附属于各汽车企业集团,是集团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这种与企业集团天然的关系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相比具备三方面的特殊优势:对本品牌车辆的深入了解;对本品牌经销商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回收车辆处置便利。
外商独资汽车金融公司普遍认为,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前景广阔,目前属于有待开发和尚未真正启动的市场,预计在开展业务后的3~5年内将实现盈利。
可以预见,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汽车金融公司依法稳健经营,更好地发挥依托大型汽车企业和专业化汽车金融服务的优势,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为推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内现有汽车金融公司一览
公司名称 备注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与美国通用汽车合资设立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德国大众独资设立
福特(中国)汽车信贷公司 美国福特独资设立
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 意大利菲亚特汽车独资设立,刚开业,尚未正式开展业务
丰田汽车(中国)金融服务公司 日本丰田汽车独资设立
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独资设立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与法国标致雪铁龙汽车合资设立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瑞典沃尔沃汽车独资设立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与日产雷诺汽车合资设立,尚未开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