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识融资租赁

作者 任彦祥

摘自《财经》总第17期 2007年03月05日

   今年3月1日,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相较央行颁布的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修订稿出台后,得到银行业界的积极响应,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试点。

  商业银行的进入,势必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不过,回顾这个行业在中国20多年的发展历程,亦有不少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反思。

  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已经历两起两落。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金融租赁业在1999年遭遇了行业的第一次危机,融资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遂被迫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其基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诱惑,就是多元化经营涉险,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00年7月,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引进新鲜血液重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开始向民营资本开放。2001年以来,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当时显赫一时的资本玩主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然而事实证明,民营企业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无心真正经营租赁业务,往往拿股东资产做回租或者通过给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方式圈钱。德隆崩盘之后,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继退出金融租赁业。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

  眼下,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有望借“银行号租赁”的驶入,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鉴往事之失,借他山之石,正是整装重发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编者按

    自1981年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成立至今,20多年过去了,中国的租赁行业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租赁占有重要地位,是设备投资的重要手段。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已超过银行贷款成为融资方式的首选。但在中国,人们对租赁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租赁意识”,传统的“占有设备”观念还根深蒂固。从市场参与主体及市场环境来看,中国融资租赁业都处在很初级阶段。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缺乏优惠政策和监管薄弱或过度监管,而是没有准确地为融资租赁业务定位——没有将融资租赁业务定在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手段上、定在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上。

    中国:停滞不前

    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包括有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监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一般性租赁公司(按《公司法》在工商局注册)等。信托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规模很小。2004年,商务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批准一般性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法规,在2000年以前,金融租赁公司专业人才缺乏,市场拓展能力差,基本上还是“伪装”的信贷业务,并形成了与银行拼信贷、拼资金成本的局面。各家公司经营惨淡,损失严重。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实力普遍增强。但由于控股股东恶意经营,通过租赁公司大量为关联企业融资,造成这些公司整体形势严峻,个别公司处在重组或停业整顿状态。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一般租赁公司,由于整个社会法律环境差,信用不好,缺少资金来源,造成这些公司资产质量差,规模小,发展停滞不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租赁业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工商部门监管,导致了不同租赁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条件)和资本金准入标准(金融租赁公司为5亿元,外资租赁公司为1000万美元)、高管人员的核准、业务范围、监管力度等方面差别较大。

  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不完善,信用状况差,配套政策不够完备。2004年,一家国外机构对中国的租赁市场环境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严格的考核,在出租人权利、承租人权利、收回设备程序、资产登记、所有权、税务、法律、法规遵守、商业考虑、环境考虑、会计等11项考察指标中,只有一项可以接受(所有权),有七项需要改进,三项需评估并作必要修正(收回设备程序、资产登记、税务)。

    境外:银行信贷的补充

  根据2003年世界租赁年报的统计数字,租赁交易额最高的十个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渗透率(透过租赁方式进行的设备投资占全部设备投资的百分比)最高的国家,分别是美国(31%)、澳大利亚(25%)、加拿大(22%)、巴西(21%)、英国(15%)。

  国外租赁市场上租赁业务,主要是由银行设立的租赁公司和具有厂商背景的租赁公司完成的(一些厂商都设有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设有银行和租赁公司)。如德国,二者合计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占整个租赁市场份额的80%以上。银行所属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基本上来自股东银行,如德国一家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资金来自股东银行。厂商所属金融服务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资金,基本上来自厂商自己的银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产品的销售。如奔驰公司2004年生产的汽车有55%是通过租赁形式卖出的。2004年,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6%。

  西班牙的融资租赁业务被定为金融业务,可以从事该业务的,只能是银行内部融资租赁部或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及所属租赁公司所需资金来自银行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向银行借款。银行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占整个西班牙融资租赁市场的75%,非银行金融机构为25%。2004年西班牙的租赁渗透率为29%。

  发达国家租赁公司早已经过了简单融资租赁的发展阶段,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没有明显的划分,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量身定做产品。市场参与主体都是厂商和银行背景,这种背景使他们具有比“独立”类租赁公司更强的竞争优势;前者的优势在于具有很好的产品知识和客户网络,可以得到母公司各方面的支援,后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银行的品牌优势、资金优势、销售网络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共享基础设施等方面。

  从需求方即客户角度看,租赁具有很多好处,如手续相对简单,无需担保或抵押,这对中小企业尤其具有吸引力;无需动用银行信贷额度;合同灵活,可以把标的物(尤其是车辆)随时还给出租方,避免设备技术落后等。成熟市场客户对租赁的认知度较高,“设备的意义在于创造价值而不在于拥有它”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发达国家将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手段。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项目很有发展前景,但没有资产来抵押,又找不到担保者,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有少部分企业因财务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来购买租赁物,银行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为其融资。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银行或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这样银行才会给自己所属的租赁公司大量融资,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项在全欧洲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设备租赁的LGD(客户违约时的损失)比银行信贷的LGD明显要低。
  
    监管他山之石

  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有两种监管模式。

  一种认为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应是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按金融机构监管,如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另一种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不是金融业务,租赁公司都可以从事,但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基本上把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定为非金融业务,如美国、德国、日本等。

  把融资租赁业务定为金融业务监管的国家规定,银行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不准直接吸收存款,但由于受《巴塞尔协议》约束,且具有金融牌照,可以高负债经营,所以其从银行融资很容易,如西班牙。

  把融资租赁业务不定为金融业务监管的国家规定,银行所属的租赁公司要与银行全科目并表,并表时,将租赁公司的相关科目并到银行的相对应科目,其中租赁资产并到银行的信贷科目,从而形成银行总资产负债表,受《巴塞尔协议》约束,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换句话说,金融监管部门是通过业务监管来实现对机构的监管。如德国的银行所属租赁公司都要实现并表,其他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但这部分所占市场份额很小。

  除了美国,多数发达国家市场80%的份额由这两类公司占据,而“独立”的租赁公司从长远看缺乏竞争力。欧洲市场前十名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这两类公司。

    发达国家基本上没有针对租赁或融资租赁制定专门法律,但在相关的法律中有所涉及,如德国体现在《民法典》和《税法》中,西班牙体现在《公司税法》中。从法律环境看,发达国家法律成熟,信用状况良好,为行业顺利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在政策方面,发达国家基本上没有为融资租赁制定优惠政策,只是明确国家针对其他融资方式或行业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融资租赁可以同样享受。个别国家制定了个别的优惠政策。如西班牙政策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大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二分之一折旧年限内折旧完,小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三分之一折旧年限内折旧完。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租赁业之所以发达,一是银行将融资租赁作为信贷的一种补充手段,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和财务需求,降低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又为租赁业务开辟了融资渠道;二是租赁是厂商产品销售的有效手段;三是法律成熟,信用状况良好;四是人们对租赁的认知度较高。

    重新定位融资租赁

  中国租赁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缺乏优惠政策和监管薄弱或过度监管,而是没有准确地为融资租赁业务定位。

  首先,由于没有将融资租赁业务定在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手段、定在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定在厂商产品销售的手段、定在可以根据客户需要量身定做产品的需求上,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准入上的偏离(如控股股东既不是银行,也非厂商,资本金过高等),资金来源匮乏,业务难以开展(没有银行的品牌优势、资金优势、销售网络及广泛的客户资源,没有厂商产品知识和客户网络优势及母公司各方面的支援),公司发展缓慢。同时,客观上更为一些控股股东恶意融资提供了方便。

  其次,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完善,信用状况差,配套政策不够、多头监管和人们对租赁的认知程度低,缺乏“租赁意识”,也在客观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业进入中国已经超过20年,但从市场参与主体及市场环境来看,都处在很初级阶段。尽管远景看好,但还需要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

  为从根本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允许银行和制造商设立独资租赁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制造厂商产品的销售。其次,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解决多头监管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租赁的认知度。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