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租赁中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9日

    租赁中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通常是比较明确但有被乱用的一个重要概念。飞机租赁在当前成为热门的租赁领域,此时这个领域又是怎样认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呢?要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同样面临着厘清概念的问题。因为这几中不同的方式对航空公司的租赁,租赁公司的融资都有很重要的影响。

    飞机租赁的划分同样要下面从几个方面认识:

    一、按法律文件分类

    在中国的法律上只有融资租赁和租赁。飞机可跨国界飞行,对于这样的飞行器如果按国内标准就无法在国际融资,因此要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或美国纽约洲的法律 来判定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承租人指定设备和选择供货人,并且不主要地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出租人之取得设备是同某一租赁协议相关联的,并且供货人知悉该协议已经或必将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以及该租赁协议项下应付租金的计算是特别考虑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的。

    按照目前飞机租赁的情况,大部分租赁形式都是融资租赁,也有一部分是出租业务。经营租赁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定义,经营租赁不是法律上的定义,因此也无法从法律上分类。只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就是融资租赁,不符合的就不是。这点和中国的《合同法》对租赁的分类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让人们对租赁有法律的统一概念,笔者认为飞机租赁也是有两大类:租赁、融资租赁。没有经营租赁的法律界定。

    二、按业务形式分类

     在业务操作中,如果不了解真正的运作方式,不使用统一的概念,那么操作时就非常混乱,因此对租赁的业务分类统一起来的必要性很大。业务上租赁分类主要以谁采购,融资 条件和产权转移条件划分。

    1、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全额融资租赁,既以全部飞机购置成本为基础计算租金的租赁方式,租期结束后飞机的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飞机机型的采购选择权在承租方。

    2、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非全额融资租赁,既以部分飞机购置成本为基础计算租金的租赁方式,租期结束后,以未融资余额的未来值为基础,由承租人选择飞机续租、留购、退租。只有留购或续租结束时产权才转移给承租人,有的合同不允许退租。飞机机型的采购选择权在承租方。因为这种方式也是一种融资,在业界通常也称之为融资租赁,尤其是不允许退租。这点和法律定义是相符的。

    3、租赁Rental)——非融资租赁,租期结束后,飞机的产权永远也不转移给承租人。按租期划分可分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一般是6年,短于一年的租赁都是短期租赁。短期租赁的飞机采购选型由出租人, 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飞机的时间计算的。租赁的方式主要有干租(又称:光机租赁,只租飞机不带其他附属条件)、潮租(在干租的基础上加飞行员)、湿租(在潮组的基础上加空勤人员)。

    长期租赁的飞机采购选型可由承租人 也可由出租人选型。如果是承租人选型应该属于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但业界还是习惯把这类租赁(Rental)称之为会计术语的“经营租赁”。 由于这种租赁的费用比较高,尤其是6年长期租赁,除了支付租金外,还要支付大修维修基金。整体租金比融资租赁高20~25%,因此融资费用非常高。据说东方航空公司40%的租赁是采用这种方式,导致融资结构不合理,形成高比例负债(资产负债率93达%)。

    4、其他形式的租赁

    租赁除了直接租赁外,还有回租、转租赁等方式。这些都是租赁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融资租赁领域,其他租赁方式也可以使用。尤其是回租、余值(尾款)租赁、跨境租赁、传统租赁在飞机租赁领域里应用的比较普遍。具体的分类还要参照上述3条标准。

    三、按会计准则分类

    不管什么样的租赁,承租方大都在中国境内,若出口租赁同样要使用国际惯用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好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完全与国际接规,因此不存在法律障碍。会计准则的分类只适用于会计处理方式的分类,但“经营租赁”经常被业务人员频繁用在传统租赁(Rental)上,飞机租赁也没有逃脱这个恶运。

    1、融资租赁——只有全额融资租赁才是融资租赁,非全额融资租赁中的未融资部分的未来余额如果超过10就不能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除非这部分余值有第三方担保。

    2、经营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

    四、按政府监管分类

    因为行政监管分类在中国比较混乱,且没有太大实际意义,这里主要以海关分类为基础。

    1、跨境租赁。不管租赁公司采用什么样的租赁方式,只要是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的租赁行为,在海关都认定为租赁。跨境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租期不超过一年的是短期租赁,超过一年的是长期租赁。

    2、一般进口贸易。若是出租人从境外采购飞机,然后租给境内承租人在海关看来不是飞机租赁,就是一般贸易。目前国内航空公司从国外采购飞机,然后在通过国内租赁公司做回租,这种租赁从海关的角度看就是一般贸易。不会纳入租赁贸易统计和监管。

    五、按税收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中关于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分类和会计准则的分类大致相同 。境内的飞机租赁中融资租赁按差额征收,经营租赁按租金全额征收。但跨境租赁有可能享受到境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按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有税务租赁和非税务租赁。中国目前对租赁尚无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没有税务租赁。

    有关跨境租赁的税收问题

    涉及到境外企业在华收入的所得税(预提税)。 租金收入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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