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铝网》
2008年01月04日
传统租赁的基本特征就是:以归还原物并付给一定代价为条件而使用别人的东西。如果没这个条件就不成为租赁,而是“分期付款”。因此,通常租赁物件所有权不会转移给承租人。现代租赁对此进行了创新,融资租赁是用融物的方式解决了融资的目的,在租期结束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向传统租赁(经营性)租赁发展,经营性租赁也向融资租赁发展,租赁所有权是否转移就不是必须的条件了。
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融资租赁可以在租期结束时不转移物件的所有权,而是由承租人优先选择退租、续租、留购。但传统的租赁仍然不允许转移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目前业内人士正在争取传统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经营权的问题,只要租期超过三年,或者支付的租金超过物件公允价值的50%,就可以按照融资租赁经营方式纳税,物件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界时由承租人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