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准则比较

 

摘自《新企业会计准则丛书》 2007年12月19日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下称新准则),与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下称原准则)相比,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比原准则更易操作。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替换了原准则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取消了原准则中“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三)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新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资本化,原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初始直接费用在新准则中计入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原准则中则未计入。

(五)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各个期间的分摊方法

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费用,原准则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六)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各个期间的分摊方法

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入;而原准则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下称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17号——租赁》(下称国际准则)相比,已经十分接近,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结果,但仍有5个方面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条件

新准则:新准则规定了认定融资租赁的基本条件,与国际准则认定融资租赁的基本条件基本一致。国际准则:国际准则除确定了认定融资租赁的基本条件外,又规定了符合其他3种情况之一的也确认为融资租赁。

主要区别是:国际准则比我国新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更详细。

(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可以采取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国际准则没有这项规定。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国际准则:对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国际准则采用的是净额法,会计处理时不需要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总额法,会计处理时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我国的做法类似于美国准则。

(四)承租人或有租金

新准则: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国际准则:国际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或有租金的处理办法,但要求承租人披露已计入当期收益的或有租金。

(五)融资租赁的披露

新准则对于融资租赁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虽然做了一定的修改,但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分别不同类型租赁规定披露内容,我国对租赁的披露仍然比较简单,对这一问题可参见两种准则的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