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

作者:徐冰

摘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7年12月18日

   税收对经济的调控和影响来自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务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纳税人都有降低纳税义务的欲望,本文拟从企业的组建、筹资方式、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谋求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以为企业合理避税提供借鉴。

    一、投资决策中的筹划

    国家对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各行业间的税负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对投资者来说,应纳税额的多少关系到投资收益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中内外有别,且地区与所属行业间存在优惠政策,使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需考虑税收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首先,企业设立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集团公司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由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税收政策不同于子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若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而言,企业创设初期,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支机构形式,可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以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再通过设立、合并转变为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负担为设立不同性质企业提供了方向。目前,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而国内资本受到的优惠政策较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内企业即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于外资企业的计算期限和方式,且条件苛刻。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内企业除要具备技术先进等条件外,免征的所得税也以建成投产期计算,而外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若国内企业能引入外资参与合资、合作,不仅可以加技术革新步伐,引入先进管理经验,而且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企业投资必须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对有些地区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发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也使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地域注册投资,可以有效控制税金支出。再者,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也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如投资于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税,且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税,后5年减半征收,优惠幅度非常大。又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融资方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是要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所带来的税负支出存在差异,这就为企业的筹资决策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利息为税前可抵扣的财务费用,而股息、红利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二是债务筹资渠道的选择。企业举债筹资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等,从较低的筹资成本和利息费用抵税的效果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与银行贷款相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便于企业间实现某种默契和税收上的互利,设有财务中心的企业集团,税收利益尤为明显。因为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或财务公司实际上起到了银行的作用,利用企业集团资源和信誉优势对外筹资,再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逐层分贷,调节企业集团的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财务难题,又能为企业集团的整体争取到税收利益。如免税的公司举债时可由财务公司调拨,不收取利息或只收取极少的资金占用费,而财务公司则享受利息抵税收益。

    三是债券溢、折价摊销方式选择。债券筹资具有集资对象广、市场大的好处,同时又有利息抵税优势。摊销的方式主要为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方法的选择虽不会影响利息总额,但如果应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从而实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折价摊销则反之,使用直线法前几年摊销的利息费用大于实际利率法。因而,企业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四是利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对于承租人来说,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又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或提取折旧的方式冲减利润,减轻税负。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企业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自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以求取税收利益。如将资产从免税的福利企业转到关联企业,收取较高额的租金。

    三、经营战略中的税务筹划

    经营过程是企业生命周期中最长的时期,企业的利润也来自于经营成果的取得,获得收入,减少支出的同时进行所得筹划也具有较大的空间。

    第一,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影响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的,为收到货款或索款凭证的当天;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采用分期付款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企业可以通过与购买方协商,自主的选择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推迟纳税获得享受税款滞留的时间价值。

    第二,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虽然在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却相差较大,进而影响企业各年度利润额及应纳所得税额,获得相对税收利益。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务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一般而言,加速折旧法能够增加前期扣除额,有利于促进资产更新。但也有例外,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常常在初期采用直线折旧法,以增加以后年度的抵扣额;而一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第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关系着销售成本的核算,对当期的利润影响最大。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月末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通过不同方法的比较选择,可以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余额和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销售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四,费用列支控制。按照稳健性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税款或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收益。其做法通常是:已发生的费用如资产盘亏、坏账损失等要尽早列支;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列支可允许的额度;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非大额费用一次列支,减少待摊费用的发生;坏账损失提取和冲销时尽可能采用备抵法,以增加税前允许扣减的金额。

    第五,利用盈亏弥补政策。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尽量用税前利润弥补。有效的措施包括:(1)收入尽量提前确认,如利用赊购销售方式,增加信用销售收入,以抵减税款;(2)延迟确认费用,如在建工程借款利息的资本化,或者推迟广告费、展销费等费用的发生,在亏损后第5年还存在未弥补额时,更应尽量压缩上述费用;(3)收购亏损企业,企业实现合并的,被吸收或被兼并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规定的剩余弥补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当然纯粹为抵免税收而进行的购并行为并不可取。

    第六,利用关联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定价的基础就有了非正常的可能。聘请专业税务筹划人员,确定转让定价在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集团中非常普遍。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通过成员间收取高或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劳务费用转移利润;通过向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转移利润;通过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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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静:《试论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9期。
[2]赵连志:《税务筹划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
[3]庄粉荣:《投资活动与税务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4]刘建民、谭光荣等:《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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