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融资租赁业亟待法律支持

 

摘自《人民日报》 2007年12月19日

   赵鹏(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融资租赁,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产业,在国际上则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

  融资租赁的交易活动很特殊,简单说涉及三方当事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货人;由出租人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融资租赁完成。在我国,截至2007年11月末,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80多家,批准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6家。银监会批准5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较为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目前的《外国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层次较低;现有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虽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但并未做到具体、细致和全面,难以充分体现和保障融资租赁交易方的权益。

  以《合同法》为例。该法虽有一章专门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但该法是从债权角度来规范,而没有从融资特性出发,没有考虑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的特殊性。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当务之急应着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我建议尽快修改《合同法》、《物权法》,或者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就融资租赁的行为过程、监督管理、纠纷处置、权益保障、社会公示等作出全面的规定,给其更为有力的规范和保护,促其有序发展。


《人民日报》 ( 2007-12-19 第1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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