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证券时报》 2007年12月05日
非金融机构控股融资租赁公司门槛可望有所降低
在昨日召开的一场关于发展融资租赁的行业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在提交的书面发言中指出,“融资租赁法”草案目前已基本成熟,财经委将力争安排在明年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还进一步透露,草案对融资租赁行业今后将实行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原则,“适度监管”体现在对非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分类监管”将表现为商务部和银监会将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据了解,今年8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中提出:“鉴于该法律草案基本成熟,我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如果实在不行,希望安排在明年进行审议。”此前,融资租赁法起草组早在2004年3月就已成立,起草组成员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银监会、最高法院等十余个部门。2006年10月形成了草案的三次征求意见稿。
对于草案的内容和原则,李命志透露,目前的融资租赁法草案尽量体现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对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程度不应过高,并且应该以准入许可与监管程度之间应当有所替代。
据悉,目前有关行业准入门槛的规定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修改后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1.7亿元。对此,李命志表示,由这三个指标组成的行业准入门槛在世界上已经很高,而草案对于非金融机构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门槛的设定将低于现阶段的上述三个标准。
李命志还透露,草案所包括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内幕交易、准备金制度等,监管的手段包括建立审慎性规范、要求定期报告或者开展外部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需要结合中国目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建立简明、规范和透明的监管原则和制度。对非金融机构投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金、风险资产比例和报告及审计。
“分类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投资或控股的租赁公司和其他租赁公司应该区别对待,银监会和商务部将各司其监管职责,李命志认为,这也与当前分类监管的模式和政府部门的现状相匹配的。当然这也可能会涉及到分类监管如何公平对待不同企业、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如何相互协调等问题。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会长李思明还表示,“草案”要明确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建议财税部门明确规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成为增值税抵扣的主体,适用增值税。
对于各界关注的融资租赁资产的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还透露,草案采取的是“应当办理登记”的写法,是倡导性规定,该规定将能弥补《物权法》对融资租赁这一特定交易租赁物登记问题没有规定的不足。
据了解,截至今年11月底,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融资公司80多家,批准内资租赁公司试点企业26家。银监会根据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了5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已有13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3000亿以上。预计今年融资租赁业务额将会超过500亿,明年将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达到1000多亿元。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已经基本形成,行业特征愈加明显。尽管如此,与我国民航、交通、建筑等行业持续高速增长相不对称的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远远落后,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