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德军:中国金融运行中的五大结构性矛盾

摘自《和讯网》 2007年11月12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和作用的显著提升。但就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发展的水平还很低,金融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金融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不高,金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由于制度性、体制性原因以及金融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的存在,中国金融运行中充满了错综复杂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所形成的金融地域结构性矛盾中国经济是典型的二元结构,但中国金融二元结构的特点更为突出,城乡金融发展极不协调,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1、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导致县域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至出现了“空洞化”现象 。1998年以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3万多个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目前这一撤并过程还在继续。

    2、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上收,其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农村资金“非农化”的现象十分突出。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外流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本来就资金短缺,而资金大量外流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今年4月初实行宏观调控以来,县级以下中小企业的资金可得性更低,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更强。

    3、农村的金融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

    4、农村保险业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003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只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0.5%。而农业由于生产周期长,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灾害损失相当严重,对保险的需求相当强烈,但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农业保险方面的专业性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很窄。

    5、资本市场的触角没有延伸到农村。目前证券公司只是在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县级市设有证券服务部,农民基本上没有条件参与证券投资。农村中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谋求获得长期资本支持,也只能是一种奢望。新近开设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虽然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资本市场结构的重要举措,但因其仍然沿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不过是主板的附属品,因而没有太大的创新意义,对解决包括农村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也不可能发挥太大作用。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固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但现行的制度安排和政府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一个起主要作用的因素。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发展不协调所形成的融资方式结构性矛盾一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多大比重,要受该国体制条件、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融资制度环境、经济主体的融资偏好以及企业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是市场筹资方、投资方及其它市场参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比例。

    对两种融资方式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国内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间接融资要逐步被直接融资所取代,商业银行未来的命运堪忧。应该说,这种排斥间接融资的观点有悖中国国情,是不可取的。但实现金融体制转换,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则是毫无疑问的。近年来,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直接融资逐步扩大,但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明显偏低,间接融资仍占有不容置疑的压倒地位,目前其与直接融资之比大约为95% :5%。衡量一国直接融资规模的重要指标是经济证券化率,即股票市价总值与M2的比率。

    由于直接融资增长不快,加之股指几年持续走低,我国这一指标已经由2000年的50%强下降到2004年11月底的30%左右,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果按股票流通市值计算的话,数值就更低。而资本市场现存的结构性缺陷,是导致直接融资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交易场所结构单调,即表现为单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结构。这种结构的资本市场,还只是单一市场而不是由众多子市场构成的完整的市场体系,与完全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差距。就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看,市场高度同质化的特点十分突出。两个市场在上市标准、交易品种、运作与监管规则,甚至行情走势上都毫无二致。应该说,这种情况在市场初创时也许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因为其与政府的政策取向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市场交易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对市场结构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强烈的情况下,这种市场结构就明显不合时宜了。道理很简单:这种单层次的、无差异的市场结构使得两家交易所在功能实现上高度重合,无法满足不同行业特点、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资产规模和不同业绩水平的企业多样化的筹资需求,也无法满足不同资金规模、不同心理偏好、不同投资动机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从而限制了市场融资规模的扩大,阻碍了资本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的有效发挥。全国只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形成了事实上的寡头垄断,也有悖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效率。

    二是不同金融工具的融资规模结构失衡。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与股票融资规模严重不成比例。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现象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跛足”市场。实际上,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不仅可以使许多企业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调整财务结构,而且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尽管我们很难界定证券筹资总量中股票筹资与企业债券筹资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但在上市资源仍很“稀缺”的情况下,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给企业债券以应有的市场地位,却是势在必行的。

    三、金融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不协调所形成的金融开放结构性矛盾金融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层面,而这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仅仅是迫于世贸规则对外资金融机构敞开大门而不能有效地对内开放,那么,不仅是对境内金融机构的一种歧视,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也会使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发展和市场运作受到限制,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效果也将被削弱。金融对内开放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给内资和外资相同的“国民待遇”,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业务,也应该对内资开放。二是给国内各种经济成分以相同的“国民待遇”,即消除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为非国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允许国有经济进入的,也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目前,对这两点整个经济社会和监管当局似乎都已形成共识,但并没有真正付诸于行动。就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现有的监管法规仍然存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某些限制,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某些方面也确实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而这种超国民待遇损害了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益,形成了非公平竞争的环境。至于说给国内各种经济成分以相同的“国民待遇”,现在也远未做到。最有说服力的事例或许是民营银行问题。

    尽管建立民营银行对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满足中小企业金融需求,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至今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民营资本对其他金融行业的进入,也存在很高的市场壁垒。四、金融各行业之间发展不协调所形成的金融业内部结构性矛盾金融业内部结构是总体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合理、均衡的金融结构,应该建立在金融业各行业既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又能够互相促进、彼此协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基础之上。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间接融资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使我们把金融业发展的重点放在银行业上。只是在近十多年的时间里,证券业和保险业才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不过,比较而言,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发展则严重滞后。比如,信托业以其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独特的服务和功能的发挥,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成为发达国家中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金融支柱产业之一。

    但在我国,由于信托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明确,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的信托业发展政策,加之缺少与《信托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规则,导致信托业发展缓慢。养老金信托、公司债信托、土地信托等支撑信托业发展的一些主要信托业务,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迟迟不能开展,信托机构的路子很窄,好多信托机构勉强维持经营,有的甚至陷入困境无法解脱。金融租赁业的情况也是如此。

    目前,我国每年的融资租赁额不到美国的1/90,不到日本的2%,租赁渗透率只有万分之三左右,而在租赁业发达的美国,这一指标已经达到30%以上。2001年,在美国大约有30%的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租赁形成的,德国和日本则分别为13.5%和9.2%,而我国目前用于租赁的工业设备采购仅占设备投资的1%左右。显然,体制变迁和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的我国租赁业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租赁业发展政策缺位,租赁业准入限制过严,监管多头,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租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不佳等影响租赁业发展的问题依然故我,整个租赁业陷入止步不前的状态。

    五、金融业务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不协调,所形成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中国金融发展的潮流与金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使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

    其一,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盈利空间狭窄,也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而实行混业经营,则可使商业银行形成众多利润增长点,优化业务收入结构,实现风险载体多样化和风险分散化。

    其二,分业经营容易形成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在某一业务领域的垄断,这有悖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也会损害金融运行效率,不利于增进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有效的专业分工是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凭借行政权利人为划定的。在金融创新发展导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行业之间的依存关系愈来愈强的情况下;在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紧密结合,金融交易已实现电子化,因而对金融机构的规模经营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的情况下,再一味强调专业分工,必然造成较多的市场壁垒,提高金融交易成本,抑制金融竞争,导致金融效率损失。从现实情况看,为了分散经营风险,增加业务收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有着相当强烈的内在需求;而且,银行、保险公司等作为机构投资者,也是稳定资本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三,现在正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再有两年我国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人民币金融业务,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外资金融机构在本国国内是混业经营的,在我国虽然分业经营但也可以享受到混业经营的好处,这对受分业经营约束的中资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也会使其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总之,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应该看到,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交叉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分业经营制度事实上已经被突破。目前广泛推行的“银证通”、投资连结型保险,以及正在紧锣密鼓筹划的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和资产证券化等,均是混业经营的典型实例。由此看来,如何顺应金融发展的历史潮流,处理好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金融监管与金融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引导和推进金融从分业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已成为金融决策部门必须认真考虑并应着手解决的一个问题。

    中国金融运行中的上述结构性矛盾,是新旧体制冲突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典型矛盾在金融领域中的反映,其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经济、金融的走向产生深刻的影响。缓解直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其是一个与改革和发展相伴相随的过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采取积极、务实的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步骤。而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落实到金融领域,把结构优化作为金融发展的重心,加快推进制度创新,着力优化金融结构,则无疑是解决矛盾的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