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产经新闻》
2007年11月09日
在历时3年多起草之后,《融资租赁法》出台的时间仍不明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最近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租赁业论坛上了解到,融资租赁法草案今年将不会提请人大审议,这意味着融资租赁法可能将面临搁置。
出台时间尚存悬疑
自从200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起草融资租赁法工作,至今已经将近4年。其间,融资租赁经历了3次征求意见。
截止到目前,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已经整理完毕,起草组的工作已经按时完成,并在去年年底报审。《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最新版本的草案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
“虽然我们已经如期完成了起草工作,但是今年是常委会任期最后一年,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有很多重大的法律要等待通过,所以该法案没有正式被列入本年度的计划中。”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位人士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据这位人士透露,今年3月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代表委员提出7份关于融资租赁的议案。当时,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这部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尽快进行审议。由于明年全国人大要进行换届,下一届的立法计划要等明年年底才能出台,因此,何时能审议这部法律仍存悬疑。
而与人大推迟审议融资租赁法相对应的是,目前业内对于是否应该专门出台融资租赁法也存在较大分歧。
有业内专家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设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已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以法律地位。大致划分了交易三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分配,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没有必要专门申请设立融资租赁法。
而全国二手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小梅则表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融资租赁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已经基本形成,行业特征愈加明显,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租赁物的登记和取回、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税收环境等愈加突出,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否则许多做法无法可依,行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租赁业外资发展迅猛
业内专家表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设备投资中采用融资租赁的比重,也就是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一般在15%—20%左右,最高的美国达到30%左右。按此比例推算,如果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能够达到世界平均水平,那么,每年的租赁额将高达1万亿元以上。
然而,面对这块万亿元的市场蛋糕,中资租赁公司却似乎并未做好充分的准备。
按照传统的划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3类:即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大的制造商控股或参股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独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今年3月,中国银监会已参考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国务院确定的首批5家试点商业银行获准筹建金融租赁公司。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发展势头极为迅猛,自2005年商务部颁布正式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来,合资及独资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已经接近100家,以上海为例,目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有24家,其中2/3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近两年才成立的,基本都有外资背景。
与此同时,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也进入第四年。而相比之下,内资租赁公司发展缓慢,而且一直是处于试点阶段。从2004年末到2007年8月份,试点企业共有4批26家。而且,在试点企业开展的业务中,90%以上的项目资金为银行贷款,这足以反映出内资租赁公司相比于金融租赁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者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
“外资租赁公司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中资租赁公司如不迅速发展壮大,融资租赁市场将是外资的天下。”余小梅说,“发展的形势很严峻。”
而在论坛结束后由商务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上,多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负责人也呼吁,要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瓶颈问题,尽快推动融资租赁法出台,促进这个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上述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士则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目前,人大财经委的相关负责人已经提出要求,把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明年立法项目的一个依据。“有关方面目前仍然在努力推进,我们希望在明年适当的时候可以提交人大进行审议,”他说,“我们也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让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地发展。” |